因果關係,為何不是必然的?因果關係和邏輯關係有何區別

因果關係的雙方,是可以被同時想到的。比如火把水燒開與火不能把水燒開二者就是可以的,雖然後者在現實層面上不太準確,但不妨礙其可以被同時想到,或者說二者可以同時存在。

邏輯上的矛盾,卻不能同時被想到,比如a是人與a不是人二者就無法被同時想到,二者只有一個可以被想到,或者說二者不可以同時存在。我們再以火燒開水為例,對於同一個事件,我們就不能說火可以把壺水燒開的同時火不可以把這壺水燒開。因為這將產生邏輯矛盾,但兩個不同的事件之間來說的話,二者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從這個層面我們就可以發現,邏輯是針對同一事件來說的,它要保證一致性,而因果關係是針對不同的事件來說的,在這種事件中卻不需要保持一致性,兩種截然相反的事實完全可以都同時存在,而不產生邏輯矛盾。

因果關係是針對分立的不同事件的,而邏輯關係是針對同一事件的。因果關係是我們以之前發生的前後相繼事件,去推測以後發生的前後相繼事件的,它的正確性並不具有必然性,而邏輯關係卻具有。

因果關係中,火燒水與壺裡的水開之間是分立的兩個事實,對於這兩個沒有包含關係的事實的判斷是綜合式的,而邏輯關係則是對同一個事實的,它是分析式的。對於因果關係中的兩個分立的事實之間,我們無法從一箇中必然的得出另一個事實來,不具有邏輯的分析式的必然性,一致性。

因果關係和邏輯關係分屬不同的領域,因果關係屬於實踐的認知理性,而邏輯關係屬於理性的內在本性。在我們以因果關係的方式認知世界的層面上,其具有必然性,因為我們必然的就是這樣認識世界的。這是主體的一種認知傾向,或者如康德所說這是主體的知性範疇,它是我們賦予客體世界的,無所謂對與錯。至於我們所認知的因果雙方是否確實存在因果關係,那是另外一回事,這另外一回事是可以通過實踐或者新的經驗來糾正的。

比如,我們之前認為電是雷公制造的,我們把二者賦予了因果關係,可我們現在知道這是錯的。可即便是錯的,也不能妨礙我們用因果關係來認知世界本身,在這一點上因果關係是必然的。

電的產生原因,即另一個在先的事實可以變,但我們為電的產生這一事實找尋在先的一個事實的傾向性不會變。

所有的必然性,來自於邏輯本身的一致性,而因果關係不具有邏輯的基於同一事件的一致性,故而從本質上來說它就不可能具有邏輯必然性,而只能具有邏輯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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