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貸款的犯罪——讀這一篇就夠了


關於貸款的犯罪——讀這一篇就夠了

陽光實務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欺騙手段”一般是指如下行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也即,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引資事實、捏造子虛烏有或者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投資項目,編造虛假的資金用途等;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包括偽造、變造、用過期的或者無效的合同冒充等,內容上包括合同當事人、標的、數量、價款等主要條款的不真實;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即,貸款申請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當提交的證明其實際經濟情況的文件,也即,貸款資格以及還款能力的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

“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如下情形: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情形。

量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以更高的利率借貸給他人或者其他單位,這裡的“高利”非指高利貸,而是指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即可。“數額較大”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前述金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量刑: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用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以上欺騙行為與騙取貸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非常的接近,但是不能以行為人具有該類行為即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

2、貸款後攜款潛逃的;

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

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違反國家規定”應當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一般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轉批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存款、貸款利率的報告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等,實踐中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也作為了判決的依據,雖然我們認為這與本條不符。“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前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量刑: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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