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業防抗疫情 這些法律需瞭解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如何既有效防控疫情,又保障群眾合理出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業防控實際情況,本報邀請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張柱庭及其團隊,編寫形成了以下法律知識問答。

預防篇,把控源頭交通運輸行業細分職責

▎問:傳染病預防工作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答:在傳染病預防工作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除應當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規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並承擔明確的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職責,即: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交通運輸行業防抗疫情 這些法律需瞭解

▎問:傳染病預防工作中交通運輸企業的職責是什麼?

答:在傳染病預防工作中,交通運輸企業應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職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必須經檢疫合格後,方可運輸;依法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運輸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問:傳染病預防工作中交通運輸建設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交通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防控篇,築牢防線,交通管制織密防護網

▎問:設置在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的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是什麼?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在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

▎問:限制、停止交通運輸服務、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

▎問:臨時徵用交通工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問:在採取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中,與個人隱私有關的信息、資料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應急篇,應急保障,優先搶運醫療物資

▎問:在突發事件應對進入預警期後,交通運輸保障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四)(七)(八)款,發佈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多項措施。

一是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二是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三是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問: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交通運輸保障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問:阻礙應急運輸車輛通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2020年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暢工作 確保人員車輛正常通行的通知》規定,嚴禁阻礙應急運輸車輛通行,已違法違規設置的要堅決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檢疫篇,避免聚集性風險,檢疫隔離分級處理

▎問: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措施有哪些?

答: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1998年11月28日發佈)第六條規定,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對出入傳染病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承運的物資進行查驗。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三)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實施控制和衛生處理。

(四)對通過該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場所,實施緊急衛生處理。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衛生檢疫措施。

▎問:採取強制檢疫措施的法規依據是什麼,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條規定: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場所及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檢疫措施;必要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交通工具負責人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採取哪些臨時措施?

答: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八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隔離。

(三)封鎖已經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區域,採取禁止向外排放汙物等衛生處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點將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蹤觀察的旅客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汙染的環境實施衛生處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根據該條例第十四條,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暢篇,公路保暢,擅自斷路依法處罰

交通運輸行業防抗疫情 這些法律需瞭解

▎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暢工作 確保人員車輛正常通行的通知》中,提出全力保障公路路網順暢運行,實行嚴禁擅自封閉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五個嚴禁”。挖斷公路違反哪些法律,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挖掘公路涉及違反的法律及應承擔責任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簡稱《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如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問:在公路上採取硬隔離(設置障礙、堆放土堆、堆放石塊、砌牆等方法)違反什麼法律,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問: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收費站、省界和國省幹線公路設置疫情防控檢疫點或檢測站違反什麼法律,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公路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公路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規定,“嚴格查處本地區、本部門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

▎問:擅自封閉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斷國省幹線公路違反什麼法律,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該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經營管理,或者擠佔、挪用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干預,退回擠佔、挪用的車輛通行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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