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只有一處房產,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之前有粉絲提到在他的案子中,目前債務人只有一套房子,問我法院是否會對債務人僅有的一處房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那我們這期節目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被執行人只有一處房產,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但是該規定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被執行人只有一處房產,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上面三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採取執行措施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上面三種情況,申請人請求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所以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滿足規定條件下,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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