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賬務處理


案例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賬務處理


案例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賬務處理


日常經濟業務中,財務人員會碰到一些特殊的銷售,無法判斷是否屬於視同銷售?同時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們就來通過稅法規定和案例來學習視同銷售的處理。


案例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賬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

文件規定:

(1)國稅函〔2008〕828號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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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文件我們可以總結出:

區分是否屬於內部資產處置關鍵是要看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改變,沒發生改變就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了改變就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而且上述列舉的內部處置資產的情形並非所有情形,在實務中有些情形還需納稅人自己按上述原則具體判斷是否屬於內部處置資產。同時關於移送資產的一律按照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我們通過一個捐贈的例子來說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的處理

某企業2019年會計利潤900萬元,當年通過公益性組織向某學校捐贈價值100萬元(不含稅)的教學設備,該設備為企業自產,成本85萬元,計算上述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財務當年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85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

視同銷售收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視同銷售成本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5萬元
  公益性捐贈的處理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900×12%=108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3-108=5萬元

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85+5=20萬元

最後給給大家提醒一個小知識點,視同銷售的收入應併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總額作為計提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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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稅

文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及賬務處理


通過文件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

①企業如果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投資、分配、贈送都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②如果是外購貨物只有在投資、分配、贈送時才會視同銷售;

③外購貨物在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④營該增後,當以公益事業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不視同銷售的,針對其他對象的無償行為是需要視同銷售的。

我們通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例子說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甲企業2019年12月30日以房屋一套投資入股A有限公司,已知該房屋為2018年12月取得含稅價款152.60萬元,截至2019年底已經計提折舊7.63萬元,該套房屋評估價值為200萬元

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0萬元

累計折舊 7.63萬元

貸:固定資產 152.60 萬元

資產處置損益 38.5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6.52萬元

被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183.48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6.52萬元

貸:實收資本 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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