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重點整治!這些霸王條款,叫停


遼寧省重點整治!這些霸王條款,叫停

你被不公平合同條款“坑過”嗎?


尤其是買房、買車等重大消費中
那些違反公平原則

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

排除消費者權利方面的條款

由於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

往往讓消費者權益蒙受巨大損失


規範不公平格式條款,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


2019年,遼寧市場監管系統開展了對房地產、汽車銷售、旅遊三大行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有效遏制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下面這些遼寧省重點整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一起來看看是不是似曾相識?

房地產行業

《房屋買賣合同》規定:“本商品房如有面積差異,房屋單價不變,總房款根據實際測繪面積多退少補。甲方為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省市場監管局提示:該合同條款未設面積誤差合理範圍,不管誤差大小一律多退少補,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關於商品房面積合理誤差規定,涉嫌違反公平原則,對買受人明顯不公平。


汽車銷售行業

《汽車買賣合同》規定:“訂購過程中遇不可抗力(如戰爭、各種災害、運輸工具其他公用設施的中斷、停頓及排產情況或在車輛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所訂購車輛損壞等)供貨方有權延長交車時間”。


省市場監管局提示:該條款約定的“汽車生產廠家排產情況或在車輛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訂購車輛損壞”等不可抗力情形超出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範圍,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旅遊行業

《旅遊服務合同》規定:“

甲方可以在旅遊合同簽字後開始履行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須承擔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甲方應支付給乙方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支付違約金”。


省市場監管局提示:該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違反了《旅遊法》第65條關於“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的規定,涉嫌加重旅遊者責任,排除了旅遊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


此外,違約金設定超過法定比例、雙方不得對約定事項提出任何調整主張等內容在三大行業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


整治過程中,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全方位收集。除了正式合同文本外,還將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各類補充條款、補充協議一併進行了收集,確保調查和摸排指向清晰,收集全面。


截至2019年底,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收集各類格式合同2592份,涉嫌問題條款669條,約談企業344戶次,下發行政建議書208份,整改通知書137份,指導糾正問題條款4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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