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如今,

隨著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越來越完善,

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已經越來越小。

但仍有部分被執行人故意實施轉移、

隱匿財產、“玩失蹤”等行為,

致使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兌現。

家住韶關的崔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申請人崔某與被執行人黃某一直有業務往來,被執行人黃某拖欠申請執行人崔某58000餘元的材料款等。因被執行人黃某多年未償還該欠款,然後申請人崔某就將黃某訴至法院。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後武江法院依法審結該宗債權糾紛案,判令黃某向崔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餘元及利息。但在判決生效後,讓崔某沒有想到的是,黃某不僅沒有主動支付欠款,而且還“消失”了。


2018年末,該執行案件迎來了轉機。執行法官瞭解到,黃某曾在珠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判決生效後,黃某並未履行欠款支付義務,但卻以實繳出資的方式對該公司進行注資。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與此同時,

執行法官查到了黃某的聯繫方式,

並和他取得了聯繫。

但打通電話以後,

電話那頭的黃某卻倒起了“苦水”。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原來,黃某“消失”期間,

法院對其採取多種失信懲戒措施,

令黃某的工作生活處處受限,

“逼”得黃某不得不“現形”。


原以為,黃某主動到法院來解決此事,崔某的欠款有望追回了。但看著黃某仍舊分文不給,並且以各種理由推脫的樣子,執行法官和申請執行人發現,這似乎只是黃某的“緩兵之計”。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2019年初,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武江法院依法受理黃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並經審理查明瞭黃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3月,

被告人黃某被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

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至此,“賴賬”多年的黃某,

被送入了高牆。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被執行人“耍賴”獲罪入獄,

欠的錢是不是可以不用還了?

坐牢可以抵債嗎?


「以案說法」“拒執”的代價


法院敢於“亮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厲懲治抗拒執行行為。

所以勸告失信被執行人,

不要再“看輕”法院懲治拒執行為的決心,

切勿以卵擊石,以身試法!

本期法律看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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