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本人都派遣,用人單位要不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偉華217


【磊哥雜談】: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是派遣工,用人單位要不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單位不會賠償經濟補償金!

為啥不會賠償,原因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一旦確定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不得在合同期限內無故辭退員工,否則,要付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而勞務派遣工是沒有和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工實際你們的用人單位就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和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企業的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係!——我這樣說不知道你懂不懂,不懂的話接著往下看!

勞務派遣工的本質

勞務派遣工一般都是學歷比較低的外來打工者,他們應該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在合同期內要保證派遣工一直有班上,不能長時間沒有工作安排,否則,勞務公司要支付違約金的!而廣大的派遣工法律意識極其薄弱,現實中很少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也就是有工作的時候幫他安排,沒工作的時候就不管了!

派遣工的用人單位實際上就是他們的勞務的派遣公司,他們的勞動合同都是直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工資也是有企業每個月打給勞務派遣公司,然後派遣公司再發給派遣工的(黑心的派遣公司就是靠這個賺取中間差價的),而企業是不會和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說,勞務派遣工在這個企業、勞務公司充當著第三方的關係,派遣工和企業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只有有直接勞動關係的合同如果突然解除勞動關係,才能獲得賠償,比如說:

企業和勞務公司簽訂兩年的合同,如果企業第一年就想更換派遣公司,除非派遣公司答應,如果強行更換,企業就要付給派遣公司違約金;勞務公司和派遣工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兩年了,勞務派遣公司決定和你解除關係,那麼派遣工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勞務派遣公司的賠償;

而企業和派遣工是沒有直接勞動關係的,派遣工在這中間充當著第三者的角色,沒有勞動關係也就談不上賠償了!

勞務派遣公司存在的價值是什麼,為什麼不能取締它?

勞務派遣公司最大的作用就是“靈活用工”,任何一個企業都有淡旺季,旺季的時候,當你需要人力時,派遣公司就會給你增加派遣人數,不會讓你因為員工不足而導致產品出不來;

當企業淡季時,派遣公司又可以減少派遣工的人數,這樣企業就可以減少一部分支出,不會因為沒活幹而讓員工來上班白白領工資的情況,為企業的“瘦身”減輕負擔,多餘的員工派遣公司又會把他們派到別的公司去,只要保證他們有班上就行,有班上派遣公司就能賺錢!

以上呢,就是我的回答,因為派遣工和企業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所以即使裁掉你也不用給你任何賠償,而如果勞務公司裁掉你,根據當初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需要給你賠償的,就看你當時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了!


磊哥雜談


您好,提供一點信息,僅供您參考。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2007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修改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目前,我們執行的就是這個法規。

第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7)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

(8)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9)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職工ー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和標準

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

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微笑]


李大本事GG


用人單位與派遣工解除勞務關係,沒有任何補償哦!因為你的勞動合同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用人單位只是你的工作場所哦!你只能回勞務派遣公司,讓他繼續給你派遣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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