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反殺案”不起訴決定書:王新元,正當防衛!

河北省淶源縣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淶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王新元,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4196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淶源縣***鄉**村***號,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7月12日被監視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新元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於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5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2月24日重新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訴人王新元之女王某某在北京某餐廳打工時與王磊相識,此後王磊多次要求與王某某進一步交往但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為逼迫王某某與其談戀愛多次到王某某學校和淶源縣**村家中對王某某及其家人進行騷擾、威脅。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村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兇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王某某之母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鑑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DNA鑑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新元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深夜攜兇器翻牆入宅行兇的王磊,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新元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淶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淶源縣檢察院

201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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