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認定的幾種誤區

近期,隨著"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案"、"淶源反殺案"等案件的關注,不少人對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頗有微詞。實際上,國家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並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只是在實踐運用的過程存在不少誤區。下面就由小編來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正當防衛只能消極逃跑躲避嗎?

部分人員認為:當公民面臨不法侵害時,只能消極逃跑躲避,不能去積極防衛。

這其實是錯誤的想法,法律設定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是以正義對抗不正義,有利於懲惡揚善。面對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逃跑躲避只是一種可以選擇的做法但不是唯一的做法,如果法律規定只能躲避那麼只會讓善良老實的人更加悲慘;讓作惡多端的人更加囂張。我相信任何一部良法,都不會做出這樣的規定;任何一個有良知的司法人員,都不會這樣去苛求被害人。

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先逃跑"的條件,只是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確實先行躲避,更有利於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侵害行為一暫停,被害人就必須同時停止防衛行為嗎?

有些人認為,當不法分子的拳頭停止或者行兇工具掉落之後,被害人就應立即停止,如果被害人沒有停止防衛行為,即構成防衛過當。

這種想法顯然是機械地理解了正當防衛制度,同時也沒有設身處地的為被害人考慮。

在實踐中,當不法分子實施侵害時,尤其是嚴重暴力侵害的時候,生死只是瞬間的事。而且被害人相較於有準備的侵害人而言,其心理上明顯處於弱勢,甚至十分慌亂,如果對被害人要求過高顯然不現實。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制度不可能過於詳細,面面俱到。小編認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應當從整個過程來看,不能分割成若干個片段來考察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如果不法分子侵害被害人的意圖沒有停止,只要不法侵害人還有繼續侵害的能力,就不能要求被害人停止防衛行為。

三、侵害人死亡了,就一定是防衛過當嗎?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且不說刑法第20條第3款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使不屬於上述暴力犯罪,在在有的案件中,正當防衛人因為及時輕捷果斷地進行防衛,受傷較輕,而不法侵害人死亡,但根據案發當時的情況、作案兇器、不法侵害人實施犯罪的堅決程度、可能造成的傷亡後果,有必要採取最激烈的防衛方式的話,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於侵害財產和其它權利的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0條中明確規定了對財產權利和人身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點毫無爭議。不管不法侵害人侵害的是人身權利,還是非人身權利,被害人進行正當防衛的有效方式一般都是控制不法侵害人,均需要對侵害人的人身進行侵犯,而《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五、互毆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嗎?

在實踐中,互相鬥毆的案件有很多被錯判成故意傷害案。而事實上,其中有很多的情況是有矛盾的雙方一方先動手打人或者採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另外一方進行防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而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很多司法人員壓根沒朝這個方面想,只是單純的認為在互毆事件中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

以上幾點就是目前存在認定正當防衛的誤區,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

1、受司法體制內的一些因素的影響。

由於存在國家賠償責任,相關司法人員都不想承擔辦案責任,如果起訴之後,一審法院想做出無罪判決的時候,特別是被告人已經逮捕的案件,會受到來自檢察院和公安局的壓力;一審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話,那麼二審法院如果發現應當做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那麼其會受到來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一審法院的壓力。

2、各打五十大板的心理作怪。

司法人員普遍認為:雙方發生衝突,也不會完全是一方的原因,而不法侵害人已經承受了正當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或死或傷,如果對防衛人完全做出無罪,涉案人員的心態可能會失衡。因此,做出防衛過當的認定或者不認定正當防衛。

這種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比如我們跟別人有矛盾的時候,身邊的人總是習慣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刑法作為規範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規範著善與惡、大是與大非,宜清晰判定而不宜糊塗處理。特別是正當防衛制度,發揮著重要的價值導向和社會指引作用。如果不能正確認定,將會使社會上的民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無所適從,也不能實現懲惡揚善的刑法目的。

3、顧慮不法侵害人或其家屬的情緒。

實踐中,司法人員擔心不法侵害人自己或其家屬會來司法機關鬧,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乾脆給正當防衛人定個輕罪,平衡雙方的利益,免得惹出不必要的麻煩。

目前,關於正當防衛的爭議比較多,很多人甚至發出了"面對不法侵害我們該怎麼做才對?"的疑問。作為一個普通人來說,我們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遵紀守法,但我們沒辦法控制其他人的行為。小編希望正當防衛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能呈現出它本來的顏色,發揮著鼓勵和保護正當防衛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立法目的,樹立起懲惡揚善的一面大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