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们!三八节除了礼物,别忘了还有几件“硬货”记得随身携带


今年的三八节有些特殊,首先要对所有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女医护姐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你们所表现出的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值得所有人学习。


女神们!三八节除了礼物,别忘了还有几件“硬货”记得随身携带

近日,中宣部、全国妇联、国家卫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发布“一线医务人员抗疫巾帼英雄谱”。其中有用生命践行医者誓言的夏思思;有不幸感染病毒,治愈后第一时间重返战场的郭琴;还有将感恩化作行动,让爱在接续中放大力量的汶川女孩佘沙等等。在这里,向所有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巾帼英雄们致敬!

可以说,广大妇女姐妹同男同胞一道,为国家建设、家庭幸福、社会进步等作出了卓越贡献。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除了关注国家通过这种宏大的策略来体现对妇女姐妹们地位的认可以外,其实我们更多的人关心的还是对我们每一个个体命运的思考。

1910年3月,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在会上德国女革命家蔡特金提议: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妇女团结和解放运动,把象征妇女团结斗争的3月8日,规定为全世界劳动妇女的节日。三八节的设置,本源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纪念,这也是三八节最本真的价值内涵。可是,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我们往往会忽视这种最初的本源,而更多地去为这个节日赋予新的内涵,诸如对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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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对幸福的追求,一直是变化的。

相信很多人对《喜剧之王》那个经典片段印象深刻,尹天仇对着柳飘飘的背影大喊:“我养你啊!”不仅令柳飘飘当场泪崩,就连观者也十分感动。当时对于幸福的理解可能就是有个男人愿意努力赚钱,让女人可以安心在家做家庭主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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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如今,我们把目光移至身边就会发现,家庭主妇通过各种创业途径拥有一片天地的案例是数不胜数。当代女性已经拥有足够的独立自主权,不同于过去依赖于丈夫而生存,如今的姑娘在职场上毫不逊色。

这种从当初的“你养我啊!”到如今的“我要上班!”的变化,反应出当代女性的幸福感来源与男性越来越趋于同一化。

但是,由于先天条件的不同,男女平等这条路走的仍然很艰辛,诸如结婚生子这些事情仍然在影响女性在职场的发展。这种从生理结构上导致的差异,受到文化、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系统性的。而一旦出现这种系统性的事实上的不对等时,就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予以矫正。

所以,这样的一个节日,并不只是放个半天假,发个红包,送个礼物这么简单。还需要我们追随初心,去思考如何解决追求幸福之路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磕绊。希望妇女姐妹能好好地收下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这些“硬货”。

第一个“硬货”:《劳动法》

《劳动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由于受各种不可言状的因素的影响,劳动法对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本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一条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范,所以念完这个法条会有一种好空空的感觉,抽象的很不怎么好操作。其实这种原则性的规范更多的意义是进行价值宣示,对于我们用法律思维逻辑去理解问题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对于具体规范也具有指引作用。

提到这部法,不得不说的是第七章,该章专门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内容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进行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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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硬货够硬吧,操作性很强,男同志是无法享受的。

第二个硬货:《妇女权益保护法》

这部法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进一步确认了妇女姐妹应该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遗憾的是这,这部法里面的规范大多很抽象,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宣示。当然,这部法也有比较具体的规范,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内容在《婚姻法》第34条也有所体现,貌似是一模一样。

谈到《婚姻法》,其实这部法律有些内容的实质也是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因为在中国自古以来男权思想的主导下,女性的地位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以男女婚姻关系为基础组建起来的家庭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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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虽然没有很明确的提到对妇女的保护,但是某些条款却很明显的指向要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其中最典型的是家庭暴力与虐待条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个硬货:《刑法》

刑法是公法,站在刑法的角度去看,所有侵犯公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表现为公权力对私主体的一种制裁。刑法认为所有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处罚。

而妇女的人身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所以刑法对其予以特殊保护。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几个罪名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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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如何看待强奸罪的?所谓的强奸必须表现出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与暴力、胁迫具有同等强度的手段,让妇女违背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力度比对男性在该方面受到侵害的处罚力度要强的多。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强奸男性不也是强奸吗?不是,是猥亵。什么是猥亵?猥亵很复杂,在这个节日就不要展开了。

对于拐卖妇女,刑法是这么认为的: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就是拐卖妇女。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题外话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妇女嫁人后必须随丈夫姓,而在中国,女性结婚后仍会保留自己的姓名。在我国古代,女人出嫁后只有姓氏,是没有名字的,史书上对名人的配偶也尽是些刘氏啊、王氏的记载,史书上很少有女性的名字。而现在,谁敢不称呼咱妇女姐妹的名字?其实从这个角度也看出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最后,再一次向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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