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四——如何依据《条例》讨薪?实务“硬货”都在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替代施行2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吗?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使用哪个最方便?如何才能用好《条例》这个新法“利器”,合理合法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本期继续解读《条例》,由律师学者为广大农民工带来可操作性强的实务“硬货”。

受访专家:

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动法学者 刘靓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新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 周贤日

涉及农民工群体的优先执行《条例》

原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问: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还有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我省还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如果农民工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哪一个最好最方便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会替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吗?

刘靓:《条例》和《规定》二者不是互相替代关系,但在执行中有些条款会因人而异。

首先,二者都是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均合法有效。这一点,在各自的第一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条例》的适用对象,但涉及农民工群体的优先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例》保障的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因此,《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广,且包括《条例》的适用对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农民工的工资,仍应执行《条例》。因为《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按《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比如,在工资支付周期方面,二者规定有些不同。《规定》第七条强调“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条例》第十三条强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很显然,《条例》的规定相对宽松,可能是考虑到某些行业领域的特性,比如大多数建筑施工单位都是采取工程完工结算工资的方式。

因此,在认定是否“拖欠工资行为”时,要以身份来界定,如果是劳动者是农民工身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支付周期按“双方依法约定”的发薪日,而不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讨欠薪除《条例》规定外还有“捷径”可走

原文: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问:农民工阿炳委托记者提问,当他被拖欠工资需要主张权益时,他是不是可以直接、单独依据《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条例》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如果他们投诉、举报得不到及时处理,该怎么办?

刘靓:农民工遭遇工资纠纷时,可以循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对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作了相关规定,《条例》第十条对此也做了重申。

首先,循行政途径解决。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条例》第十条的“其他有关部门”,指的是用人单位(或项目、行业)的主管部门,比如建筑施工工地,其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其次,循司法途径解决。任何劳动争议(包括工资争议),都应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适用法条时,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的应优先适用《条例》。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按“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二审)。

当然,农民工阿炳想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并非没有“捷径”。比如,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求助12351广东职工热线,还可以通过“工会+法院”、“工会+检察院”等工作机制进行诉前调解处理。

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负刑事责任

原文: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问:包括阿炳在内,不少农民工都有过这种经历,被包工头带着上访,讨要工资,实际上是讨要工程款。阿炳想知道,在这种情形中,农民工应该负什么责任?他们应该怎么做才不违法?

高新会:目前,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大多是由不具有建筑经营资质的承包商或包工头(称之为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一些不法承包商为了索要工程款,或者一些包工头为诈骗钱财虚构劳务关系,怂恿农民工找发包方索要工资。一些农民工受蒙蔽到发包方处闹事,采取过激手段甚至非法手段向发包方索要工资。

但是,在违法发包、非法分包、转包或挂靠承包的场合,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发包方)无丝毫瓜葛。发包方与农民工没有法律关系,没有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而直接招用他们的承包商和包工头才有义务给农民工发放工资或劳务报酬。如果农民工参与这样的非法活动就涉嫌诈骗和寻衅滋事,是严重的罪行,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农民工只能向承包商或包工头索要工资,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希望这项制度能够实际解决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条例》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指哪些?

原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问:《条例》提及的“有关法律规定”能否列一个详细清单?

刘靓:“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无法一一列举,经常要用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这些。

如果投诉举报,就会涉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就会涉及《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如果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就会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就会涉及《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有关征信规定等。

当然,只要是工资纠纷(争议),都与《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系,还会适用一些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

《条例》“工资台账三年保存”更利于保护劳动者

原文: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问:关于工资支付台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至少保存二年。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能发现这个时间规定不一。那么,我省是否有必要依照《条例》的最新规定和精神,修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呢?

周贤日:《条例》规定了保存工资台账三年及详细规定了具体要列明的项目,与我国民法总则的一般诉讼时效三年的精神一致,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我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保存工资台账两年,应该及时修订,使法规规章保持一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