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的裁判要旨 (上)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金融詐騙 | 非法集資案的裁判要旨(上)


作者 | 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案件中,虛構實施或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數額較大的,集資詐騙罪名成立,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量刑最高為無期徒刑。所以說,集資詐騙罪屬於重罪。

本文以集資詐騙罪的裁判要旨著手,剖析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從而更好確定該案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又構成什麼罪?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其他罪名?更進一步的目的就是確定接下來的辯護方向、辯護思路以及辯護策略,以此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一、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種情形: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籌集資金,事後向單位辭職並隱匿。

2015年6月份以後,王某在明知無能力償還前期借款本息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借款用途,不斷向客戶、村民等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借款。王某利用集資款除了償還本金和利息外,其他用於吃喝花銷。之後,王某向單位辭職並隱匿。【案例: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3刑終27號】


第二種情形:將集資款用於投注“六合彩”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9年以來,劉豔萍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以幫助理財和週轉資金為由,隱瞞資金用途,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張玫等人328.22萬元,並將款項用於投注“六合彩”,償還投注“六合彩”償還欠債和償付利息。【案例: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262號】


第三種情形: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010年9月以來,馬勤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自稱其認識在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擔任高管的大姐“王某3”可以做工商銀行內部高額收益理財產品等為由,以投資七天、十天、六十天等不同理財產品有5%至55%不等的高額收益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徐某1、金某1等不特定對象將資金轉入其指定的工商銀行卡。

爾後,馬勤芬並未將被害人的資金用於其所說的工商銀行內部高額回報的理財項目,而是將騙得的錢款部分資金以後賬支付前賬的方式支付投資人高額利息或支付部分提前提取的本金,其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6108萬餘元。馬勤芬將騙得的錢款用於購買奔馳S600和寶馬X3轎車,購買半山田園綠郡家園10幢701室、11幢1001室等五套房產和五個車庫,以及用於個人揮霍。至案發,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6764萬餘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號】


第四種情形: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桑智慶作為智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智璽公司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也不具有開發房地產資質和資金、不瞭解概念公司的實際情況下,仍然以公司開發房地產為由,以高息返點為誘餌,以集資的方法騙取社會不特定公眾存款,除了支付集資群眾利息返點,將集資款很少部分用於開發房地產項目投資,大部分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及他項投資。【案例: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68號】

從以上司法判例可知,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除了以上幾種情形,對於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均有可能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然,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並非坐以待斃,刑事辯護實務中,如能依法提供相應的客觀證據予以推翻司法機關的認定,仍然是有機會打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二、行為人使用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虛構幫助理財的事實和隱瞞資金用途的方式進行集資。

2009年以來,劉豔萍明知無償還能力,仍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虛構幫助理財的事實和隱瞞資金用途,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張某甲、黃某甲、張某乙等人共計338.22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並將募集的款項用於投注“六合彩”、償還投注“六合彩”欠債和支付借款利息。【案例: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2014)尤刑初字第262號】


第二:虛構在外地承包建築工程、與他人合夥承包修建公路、搞藥材生意進行集資。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呂某某以在外地承包建築工程、與他人合夥承包修建公路、搞藥材生意等虛假理由,並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多次從尹秀閣、趙宏麗等人處借款,合計人民幣3882790元,至案發時無法償還。【案例:內蒙古寧城縣人民法院,(2015)寧刑初字第00227號】


第三:虛構其所在工作單位高息集資,及其有銀行內部高息理財項目等事由進行集資。

2011年5月始,馬勤芬因高息借貸而揹負鉅額債務無力償還,遂虛構其所在工作單位高息集資,及其有銀行內部高息理財項目等事由,以投資7天至60天即可收益5%至55%為誘餌,向被害人金某1、黃某、俞某1等人並通過上述人員向親友等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57億餘元。後馬勤芬將非法集資所得錢款用於償還前債本息,以及購買房產、高檔轎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造成被害人金某1、黃某、俞某1等16人實際損失人民幣6300餘萬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06號】


第四:以虛構公司上市發行原始股、投資購買租賃車輛、投資合作固定收益或借款、投資千城計劃加盟店等名義進行集資。

2011年下半年,被告單位海納公司在資金鍊斷裂、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張小林作出決定繼續以租車經營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大規模非法集資,並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高額利息。俞敏明知被告單位海納公司及張小林具有集資詐騙故意,仍實施了協助非法集資的行為。至案發,被告單位海納公司以虛構公司上市發行原始股、投資購買租賃車輛、投資合作固定收益或借款、投資千城計劃加盟店等名義,向1700餘名被害人共計騙取集資款人民幣64137.8146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54351.1578萬元。【案例: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19號】


第五:虛構公司建陶瓷廠、養老院等項目需要資金進行集資。

董長華組織華某公司員工針對50歲以上群眾發放虛構公司經營項目及劉某資產實力的宣傳冊,並謊稱公司擴大生產建陶瓷廠、生態基地、養老院等項目需要資金,以承諾2%的月息、紅包和介紹投資獎勵為誘餌,用簽訂借款合同的方式引誘公眾投資。

為吸引投資人投資,劉某、董長華等人組織召開宣傳會進行虛假宣傳,以去公司投資項目實地考察為名帶領投資人到與華某公司及劉某無任何關係的景德鎮鴻鑫閣陶瓷實業有限公司、養牛場參觀,從而博取投資人的信任。投資人決定投資後,由寧冬福簽訂借款合同、收取投資款、出具收據。寧冬福收取集資款後,從中扣除員工工資、提成、公司日常開支以及用於支付投資人利息的錢款後均交給王某等人。【案例: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2018)贛0802刑初19號】


從以上判例可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名義較多,在此不一一舉例。當然,如果司法機關認定涉案行為屬於虛構或者隱瞞真相,那麼作為當事人而言,是否就無計可施呢?這也未必。

筆者辦理的幾起非法集資案件中,在家屬以及當事人的積極配合下,依法提供了相應的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並沒有虛構或者真相,集資詐騙罪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就是重罪變輕罪,最終實現有效辯護的目的。瞭解更多關於金融詐騙的裁判要旨,可關注筆者持續更新的系列文章。


【作者:吳斌律師 | 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實戰派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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