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通过“关于可能实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务的认证机制可行性研究”文件

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通过“关于可能实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务的认证机制可行性研究”文件

编译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陈志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怡凌

在数字司法领域,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继2018年12月通过《关于在司法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宪章》(以下简称“AI宪章”)之后,时隔一年,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的第33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可能实施人工智能(AI)工具和服务的认证机制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下一步司法人工智能研究应用指明了具体方向。

开展研究的背景

《欧洲在司法系统及其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道德宪章》作为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根据欧洲委员会的价值观,努力促进在欧洲司法系统中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的第一步。为此,它阐明了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尊重基本权利原则,确保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的设计与实施符合基本权利;不歧视原则,具体防止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任何歧视发展或加剧;

质量和安全原则,在处理司法判决和数据方面,在安全的技术环境中,使用经认证的来源和无形数据,并采用多学科设计的模型;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使数据处理方法通俗易懂,并授权外部审查;用户控制原则,排除指令性方法,确保用户是知情的行动者,能够控制自己的选择。根据《欧洲司法公正公约》,这些原则应指导司法系统开发、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

由于意识到有必要支持AI宪章的实施,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司法质量工作组(CEPEJ-GT-QUAL)于2019年3月14日至15日通过了一份文件,题为“为确保《欧洲司法系统及其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道德宪章》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实施而可能采取的行动”(CEPEJ-GT-QUAL 2019(3))。在这些行动中,工作组一致认为,应优先促进AI宪章的执行,这将需要执行下列次级行动:

一是阐明AI宪章的原则,并就如何适用这些原则提供进一步的方法和业务指导(特别是对公共当局——立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等)。例如,如果采取第1条原则,就提到需要制定“设计人权”的解决办法,但AI宪章没有具体说明“设计人权”意味着什么。因此,有人认为,一份补充文件(如AI宪章手册)将特别有用。其中,将包括更多的背景资料和更好地执行这些原则的业务步骤。这可以伴随着一个更精确的问题清单,为开发人工智能提供解决方案,旨在使(自我)评估更容易。

二是必须考虑是否可能建立一个机制,以证明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特别是在何种程度上符合AI宪章的原则。应当从机会和风险的角度分析认证其利弊。可以探讨在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司法质量工作组的主持下设立一个独立、专门和多学科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和颁发证书。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显然必须处理适用的程序、可支配的资源、认证的目标和特点。

在2019年6月13日至14日的全体会议上,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指示司法质量工作组“继续分析为AI宪章司法系统使用的人工智能组织认证机制的可行性,除其他外,这将以AI宪章原则的实施为基础”。

自2019年6月以来,关于AI宪章原则的实施,一个专家组一直在制定有关法律研究和预测性司法应用的操作标准。根据AI宪章所附的关于在司法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的研究,这是欧洲一级使用最广泛的人工智能之一。报告为这些目标申请确定了两项内容:一是应回答的具体问题,以便评估申请是否符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原则;二是有可能得出问题答案的具体经验证据。这些类型的报告一旦完成,将为政策制定者和诸如法律科技公司这样的私人行动者提供构建基块,进而导致实际可实施的认证。

关于可行性研究的说明

在实施AI宪章原则持续工作的同时,报告建议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指示司法质量工作组开始探索必须开展的工作,涉及第二个次级行动:可能建立一个机制来证明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这种机制的功能是评估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章程和上述操作标准。为此,司法效率委员同意就可能建立这种机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聘请一名顾问进行这项研究,顾问应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就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认证机制的可行性提出建议,特别是针对以下问题: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认证的目标和特点,以AI宪章及其运作原则为基础,这应包括详细说明认证机制如何运作,以及其治理结构(包括任命该机制的代表);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认证可能增加的价值,包括机会和风险(包括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可能承担的责任);该机制启动和运行所需的资源和能力;在建立这种机制方面需要确立的适用程序;可以设想的建立这种机制的时间表。

二是根据AI宪章及其运作原则,就实现活动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提出建议,即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成为认证机构。

三是就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可能采取的替代方案或举措提供建议,以确保将AI宪章及其运作原则纳入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可行性研究的结构包括基本介绍;研究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包括参考其他认证机制和从中吸取的教训;对上述各点(a-e)及与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建立认证机制有关的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作出结论,并在适当情况下,就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应采取的未来行动提出建议。

该顾问将采用英语或法语开展的工作应在2020年提交给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司法质量工作组,顾问将定期与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秘书处联系,秘书处将因此能够跟踪工作进度。然后,顾问将根据秘书处提供的指示,与司法质量工作组协商并更新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草案必须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顾问提交秘书处,以便将其翻译成其他正式文本。

如有需要,可要求顾问参加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司法质量工作组会议、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主席团会议或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一部分,以便介绍该课题研究、准备和结果情况。

顾问简介

负责可行性研究的顾问应具备以下特征:顾问应是专攻法律、经济或社会科学的研究员或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法律或政治科学、社会科学或其他相关领域的大学学位;顾问应具备至少10年的专业经验,这包括在标准化和认证领域的成熟经验,熟悉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的工作和功能,具有优秀的研究、分析和起草技能,良好的沟通技能;顾问应精通法语或英语。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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