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通過設立這一原則,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高密市朝陽街道東欒家莊社區居民,其所擁有的房屋建成於2000年。在1994-2000年高密市城市總體規劃圖中,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2014年10月22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向市規劃局出具《關於協助認定杜愛華建設情況的函》。2014年10月24日,市規劃局作出《關於協助認定李某建設情況的認定函》,認定“李某在花園街與家紡路交叉口西南角處,建於2000年,其中正房建築面積397平方米;後包建築面積118平方米;東側南屋建築面積85平方米;西側南屋建築面積31平方米。以上建設未經我局審批,屬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設”。 2014年11月29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認定:你未經審批擅自在花園街與家紡路交叉口西南角志強超市建設房屋,經高密市規劃局認定“以上建設未經我局審批,屬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以上建設。李某對該決定不服,擬提起行政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二、律師維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法律適用。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向規劃局出具《關於協助認定杜愛華建設情況的函》予以認定,李某房屋建成於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而限期拆除決定書於2014年11月29日作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應當適用舊法即1990年4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程序問題的處理上適用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而本案中,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屬於法律適用錯誤。同時,李某的行為不屬“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設”,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對高密市規劃局的錯誤規劃認定未加任何審查而直接適用屬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
最終,通過律師的努力,法院判決撤銷高密市城市管理局於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高管限拆字[2014]第C-008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總結點評:
結合上述案例,下面再向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適用法律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據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情形:一是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這一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錯誤地適用了另一法律、法規;二是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法規的這一條款而行政機關錯誤地適用了另一條款;三是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適用兩個或幾個有關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僅適用其中某一個法律、法規,或者該行為只應適用某一法律、法規,而行政機關卻另適用其他不應適用的法律、法規;四是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適用法律、法規的兩個或幾個條款,而行政機關僅適用了其中某一個條款,或者該行為只應適用某一法律、法規的某一條款,而行政機關卻另適用了其他不應適用的條款;五是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以上是結合相關法律依據所做的總結,在實際生活中,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錯誤,需要專業律師去分析研判。為此,遇有類似問題時,儘量委託專業律師處理,以免錯過最佳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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