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嗎?

關於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的問題。首先,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概念有別。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定程序所給予的法律制裁;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命令。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嗎?

其次,兩者性質、內容不同。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是對違法行為人精神和聲譽造成損害的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其本身並不是制裁,只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

最後,兩者的規制角度不同。行政處罰是從懲戒的角度,對行政相對人科處新的義務,以告誡違法行為人不得再違法,否則將受罰;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是命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義務,糾正違法,恢復原狀。第四,兩者形式不同。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具體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因各種具體違法行為不同而分別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還、責令賠償、責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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