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說給我一個月時間過渡期,期間工資正常,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教育人的自我修養


雖然公司給你一個月的過渡期,表面上表現得仁至義盡,但是實際還是想忽悠那些不懂勞動法的員工。其實合同到期,只要是公司方面的原因不續簽合同的情況,我們都可以和公司協商要求相關賠償的。

1、公司是否走了正常的終止合同的流程

不管是員工還是公司,如果其中的一方想要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而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果你的公司存在合同到期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的情況,那麼單位需要加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對員工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

公司決定不續簽合同,但是又給員工一個月的過渡期,這在法律上就已經讓雙方重新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需要提供補償。

3、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像題主的這種情況,大多數人曾經或多或少都會選擇拿著工資高高興興的離開。但是一旦遇到勞動糾紛,那麼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就不適用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了,同樣經濟補償辦法需要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而不是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

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放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員工則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其實在跳出合同的時候,作為員工你也要知道在以下幾種情況中你是得不到賠償的:

1、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包括工資、福利、工作環境等等在內的勞動條件,而員工仍然不續簽合同的,那麼公司就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員工自己主動放棄相關權力,主觀意願不在續簽合同的,公司按理來說也不需要進行賠償。

總之,在自己的利益遭到傷害時,我們應該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建議選擇相關維權途徑保證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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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筆記


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簽,這是公司的權利,作為職場人,你不可能逼著公司,再跟你簽訂合同。因為,這是雙向選擇,你也可以選擇公司,當然,公司也可以選擇你。

但,具體你能不能要求賠償,要看你在公司簽定的是什麼合同:

第一,如果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分為一年、兩年、三年和五年,現在,一般會籤一年或三年了。這種合同,你是無法主張賠償的。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覆行了,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自動解除。

第二,如果籤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這種情況,往往是年齡比較大了的員工,比如四五十歲。

如果這種情況下,就不是什麼合同到期了,而是被公司辭退了,當然,你可以得到補償。一般是你工作的年限N+1個月工資的補償起步。

當然,第二種情況,跟問主所說的,無關。結論是:你無法要求賠償,公司做的,其實仁至義盡,符合法律了。何況,你還有一個月過度期找工作。

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當天通知,當天走,當然,至少一個月的補償,當天也能到位。


董江波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你還可以要求賠償。公司需要給付你經濟補償金。

下面具體分析一下原因: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重新有選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糾紛的。但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員工想續簽,但是公司不想續簽,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內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工傷負傷,並被確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以外,一般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可以不再續簽的。

哪些情形不再續簽,也無需支付任何賠償的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在這種情形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其他情形下,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的

題主所提問的問題,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支付賠償的情形。

如何賠償?

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方式如下: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一)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三)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總結

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的原因決定不再續簽。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等相關標準計算。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可以點擊關注。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對這個問題要看你這是第幾次簽訂的合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連續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要簽訂第三次的時候,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且這種選擇權在勞動者,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而不能不續簽,而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來打發勞動者。

但是如果你不夠兩次,比如你只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現在要籤第二次,那麼此時用人單位是可以決定是否與你續簽的。但是如果決定不續簽,是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情況下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所以你說用人單位承諾給你過渡期,並且照發工資,這是用人單位自願履行的一個條件,但是這並不影響法律所規定你要經濟補償金的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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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老朱結合工作經驗,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很自信地講,老朱的答案是完全正確、完整的,因為老朱擁有20多年的企業高層管理實踐經驗,也編寫過大型工具書《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一本通》。

先說答案:能要求賠償,千萬別被公司套路!

01

題主的問題分析

題主的問題主要包含了4層含義:

❶ 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❷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

❸ 公司給一個月過渡期(即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題主勞動合同到期後將不再續簽);

❹ 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02

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從大類來說,可以分成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較少見,此處不詳細討論)。

而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又可以分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03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時間,自然也就不存在到期的問題。因此,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實際上也就只剩下兩種情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也就是任務全部完成)。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但細心的條友應該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於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則沒有明確,這是一個小小的漏洞。

好在國務院隨即就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彌補了這一漏洞。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到期,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到底應該算多少,就比較簡單了,老朱也不想再繼續複製法條。

04

例外情況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時,正好勞動者也達到了退休年齡。

05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經濟補償金不存在N+1的情況

老朱看到樓上有好多大咖回答說經濟補償金要付N+1,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就是N。

N+1中的“1”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代通知金,只有三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代通知金:

❶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恢復工作;

❷ 二次不能勝任工作;

❸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當然,一定會有不少的條友說,公司這麼做已經很好了,建議題主接受公司的方案。對於這種說法,老朱的觀點是,如果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題主可以主張N倍的經濟補償金;但老朱還是建議題主能夠和公司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能不撕破臉皮到勞動仲裁的就儘量不要撕破臉皮。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題主,如果還有其它的問題,可以私信隨時交流!


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很長時間沒有寫問答了,今天偶然看到這個問題,覺得有必要回答一下!首先說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給一個月時間的過渡期,這個期間工資正常發放,作為當事人當然可以要求補償,但不是賠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有權利在合同到期後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所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從這點上來說企業的操作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然後我們說過渡期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無論企業方是否和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該員工。這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所謂的“N


+1"有關一的由來,如果企業方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該員工,那麼按照勞動合同發的規定,企業方就需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按照你的描述,企業方在這一條上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前給你通知企業方不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同時給你一個月的過渡期意味著已經提前一個月給你通知了。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最後我們在說補償金的問題:我在前面說的這個不是賠償金,而是補償金。補償金和賠償金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合法解除勞動法合同給員工的是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按照題主的描述,你這個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既然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企業方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發的相關規定給題主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標準你可以按照一下條款的標準自己計算: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綜合以上幾個方面的情況,你和企業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哪怕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給一個月時間的過渡期,這個期間工資正常發放,作為當事人當然可以要求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只能是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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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按照規定,公司是應當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給你一個月的過渡期,方便你尋找下一份工作,是公司人性化的體現,但是並不能免除公司應當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下面“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勞動合同到期以及經濟補償金相關事宜”。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理論上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

1.因為勞動合同簽訂以後,按照規定,要給員工本人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就是說,公司和員工都應當知道勞動合同的到期時間。

所以,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的。

2.當然,實際工作中,考慮到工作的接續問題,我們一般仍然是提前一個月通知。無論對員工個人還是公司來說,都給予一定的預留時間,方便後續工作的進行。

二、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使用舊版《勞動法》的時候,合同到期,無論是公司不續簽還是個人不續簽,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通知。法律認為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無需任何賠償。

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後,考慮到員工的弱勢地位,一旦合同到期失業,再次就業需要很長的時間甚至有些艱難,故規定,單位不續簽的情況下,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金額:

1.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 經濟補償金的金額為:

  •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社平工資的三倍支付,且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四、合同到期不續簽,你還可以領取失業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是公司不續簽還是個人不續簽,都符合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情形。

根據你的繳費年限,每繳費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還可以享受免費技術培訓,免費醫療報銷等權益。

綜上所述,結合題主問題,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不再續簽,給你一個月的過渡期,說明公司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單位。你可以利用這一個月的時間,準備簡歷,進行下一個工作的面試等等。但是,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並不能免除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你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在你離職時與離職工資一併支付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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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這個問題啊,其實涉及到你在這家公司已經簽訂了多少次勞動合同,以此來判斷你的勞動關係。

我這邊給大家分開講一下不同勞動關係不同情況色處理方式。

1、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也就是目前簽訂的是固定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是固定勞動合同,那麼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在續約,這楊操作是符合法律流程的。

2、非固定期限勞動關係:這樣的是至少在公司簽訂過三次勞動合同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視為非固定勞動關係。如果是這樣的勞動關係,那麼這個處理方式就不行的,因為本身是無期限的勞動關係,因此無法直接接觸。

不同勞動關係的解除方式:

1、固定期限勞動關係: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在續約,可不用賠償。如果辭退員工,將是N+1的賠償。

2、非固定期限勞動關係:無法通過不在續約的方式,除非是嚴重違法公司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否則是無法辭退的。如果辭退極有可能會出現2N+1的賠償。


豆芽菜說職場


“賠償”可能費勁,“補償”的話如果符合條件倒是可以。

因為題目說得不是很詳細,所以文中關於經濟補償的分析,一概以“假定公司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不續簽的決定,並在合同期滿後給‘一個月過渡期’”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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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可賠的,就不用“賠償”

如果公司給你造成具體的損失,那就要“賠償”。

比如因公司方面的問題,使你承受了實質的經濟、健康、名譽甚至是精神等等方面的損失。

(如果沒有,就不用“賠償”什麼)

注意,上述“損失”一定要有實際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不能“我認為”。否則,即使要求了,也會遭公司拒絕,走法律程序也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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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則要看具體情況

  • 先看法律規定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動終止。若公司方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具體的補償標準,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由相關法律可見,合同到期公司有不續簽的權力,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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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看年限

若勞動合同只簽了一年,且工資及年度其他貨幣性收入都不怎麼高,那有兩個選擇:

  1. 一個是選擇“過渡”

如果還存著與單位和好的想法、單位改變主意的期待,或者還有重要工作沒有完成,

或者還有別的事(比如用單位的電腦和網線上網找工作),那可以再“過渡”一個月。

2. 一個是選擇馬上拿錢、立刻離開

既然公司方面提出不續簽,那就按法律規定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好,不用再在單位“過渡”。

注意,這“一個月”不是平時的“一個月”,在後面會專門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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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以上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的經濟補償標準,單位應提供至少“兩個月”以上的補償,“一個月過渡期,沒補償”就不合法了。

來個大概的補償標準:

  • 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 六個月到一年,同上;

  • 不滿六個月,半個月標準;

  • 工資高於上年社平三倍,按社平三倍標準,補償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年。(如北京2018年社平94258元,三倍為94258/12*3=23565元。若月工資高於這個數,就按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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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簽訂了兩年以上的合同,單位說“給你一個月過渡期,然後一毛錢沒有走人”,那肯定是不行的。

這種時候,就把法條搬出來,和單位好好的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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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說說“一個月”

不管單位按幾個月的補償支付補償金,都不能泛泛地認定是“上月工資標準”。

這裡所謂的“一個月”,指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倒推十二個月”期間的所有貨幣性收入,如工資、獎金、過節費等一切的“現金收入”的相加之和,除以“12”的數。

比如月工資1萬,在過去的12個月間過節費共2萬、獎金5萬、其他現金收入2萬,那麼“月工資”就是1.75萬((1*12+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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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一個月過渡期”,單位是佔便宜的

即使只工作了一年,若單位“只給一個月過渡期”,那等於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是上月工資,而不是“平均的一個月工資”。

所以,即使只簽了一年,在這種時候也最好是立馬算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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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況,如處於“三期”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不是說合同到期,單位說不續簽、“給你一個月”,員工就要老老實實“一個月後走人”的。

相關法律裡,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如女職工處於“三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如果自身情況滿足相關情形,則只要表示“不同意《不續簽決定》”,單位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和單位實在沒了感情,覺得走了更好,那也要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雙倍補償)向單位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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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合同到期,單位有不續簽的權力。但“給一個月過渡期”,則明顯是勞動者一方吃虧

此時,就要好好議議、想想,好好把補償金額算算,別在最後時刻吃了不該吃的虧。

計算補償金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月工資”的計算方式,別少算了錢。

此外,如果自身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便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幹下去),或者向單位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

最後,祝一切順利!


也許雜談


當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不找公司補償自己就虧大了。有些勞動者以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約,公司沒有責任付給補償金,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勞動法在這一點上還是非常保護勞動者的。

現在有些公司不是不懂法,而是想故意鑽空子。如果員工不計較或者接受了公司的提議,就可以順勢少支付些補償金。心思真是大大地壞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你直接找公司進行溝通,要求公司依據勞動法的經濟補償方案給予不低於n+1倍的補償。

在這個過程中,有這麼幾項需要注意的:

  • 離職的簽字,千萬不要隨意籤,一定要確認已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後再籤。因為這個字簽完了就正式生效了,到時候覺得補償沒談好想再談也就來不及了。
  • 如果是女員工,最好確認一下自己現在不在孕期。之前就有過這樣的例子,補償也談好了,字也簽完了,發現自己懷孕半個多月了。孕期時,公司是不能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真要解除,賠償金會非常高。
  • 沒談攏之前,每天繼續上班,打卡,保留好上班的記錄。如果跟公司正常協商無果的,蒐集好證據,直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總結】有些雞賊的公司就想著能少給點就少給點,省點是點。勞動者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正當權益,維護好自己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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