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更多的利潤,興寧市6名男子結夥在一鐵皮房非法屠宰生豬達1.5萬多斤。3月5日,隨著吳某光和吳某飛兩人的到案,涉嫌興寧葉塘非法經營案的6名嫌疑人全部歸案,並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為保障群眾的食品安全,興寧警方根據“掃雷行動”的部署,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1月7日凌晨,根據群眾舉報,興寧警方與農村農業局聯合出動,在該市葉塘鎮教禮村村委旁一鐵皮房內搗毀一非法生豬屠宰場,現場發現有一批分割好的豬肉,旁邊還有三條待宰生豬,一些屠宰生豬用的鐵鍋、鐵鉤等工具.執法人員遂將吳某賢、朱某權、朱某文、鄧某茂等4名在場人員帶回調查。經查,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吳某賢先後夥同朱某文、朱某權、鄧某茂、吳某光、吳某飛等人在興寧市葉塘鎮教禮村住家內非法屠宰生豬15547.1市斤,總價值約30萬元。
2月20日、2月28日、3月5日,興寧警方先後將涉案的6名嫌疑人傳喚歸案。經審,6名嫌疑人對私自屠宰生豬銷售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6名嫌疑人涉嫌非法經營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生豬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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