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安被打還手,推倒踩踏對方兩腳被判刑,是否正當防衛?

被人毆打還手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本文結合案例對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案例:保安被打還手,推倒踩踏對方兩腳被判刑,是否正當防衛?

網格配圖,圖文無關

一般認為,如果主動先動手打了別人,先動手的一方就要因此承擔相關的法律後果,究竟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是這樣子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介紹:被告人李某系益陽市某村保安。19年5月的一天,該村為迎接上級檢查,通知保安李某於第2日早上到該村負責維持步行街十字路口附近的社會秩序,不讓群眾在公路兩邊擺放流動攤位。第二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在該村維持秩序時,要求在該村步行街邊擺攤的被害人許某將攤位挪開,但遭到了許某的拒絕,2人因此發生言語爭執。在此過程中,許某手持秤砣打了保安李某的頭部一下。保安李某被打後,用力將許某推倒在地,並且連續往許某的右胸部踩了兩下,導致許某右胸部受傷。經鑑定,被害人許某右側2-5肋骨骨折並右側血胸,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6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案件爭議:受害人許某首先使用秤砣擊打保安李某頭部,保安李某方予以還擊,李某是否正當防衛?

先讓我們看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

被人毆打還手,是否正當防衛?

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此,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2.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實施時。3.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案例分析:一是關於是否正當防衛,許某被保安李某推到後,上訴人李某在受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仍上前用腳踩受害人胸部造成輕傷的結果,該行為具有明顯的攻擊意圖,而非防衛意圖,不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此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二是由於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三是被告人李某系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對其從輕處罰。四是受害人許某對事件的引發存在過錯,應據此對李某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此案經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正當防衛和誰先動手關係不大,被人打了還手也不一定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其意圖必須是制止不法侵害,且應當在不法侵害進行時,如果對方已停止侵害,仍然擊打對方,且具有明顯攻擊意圖,而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範疇,則不能認定正當防衛。

案例:保安被打還手,推倒踩踏對方兩腳被判刑,是否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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