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審查重點及辯護要點


一、辦理妨害公務案件需要用到的重點法條與司法解釋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重點司法解釋與意見、批覆等

1、1998年5月8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2000年4月24日,最高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適用妨害公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3、2001年6月4日,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2002年9月4日,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2003年5月14日,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

第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6、2003年12月23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7、2010年3月2日,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8、2012年11月2日,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9、2013年6月17日,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閒置、拆除汙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汙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

第十二條 本解釋發佈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10、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三)上海市辦理妨害公務案件的相關規定

1、2011年12月6日,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於辦理盜竊燃氣及相關案件法律適用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燃氣監督檢查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2013年7月18日,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

一、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做好執法記錄工作。

三、使用下列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毆打、撕咬等嚴重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造成民警輕微傷或造成群眾圍觀、交通阻塞等惡劣影響的;

(三)公然以殺害、傷害、毀壞名譽等言語相威脅,阻礙人民警察執法,造成群眾圍觀、交通阻塞等惡劣影響的;

(四)毀壞警用裝備、配備或者公安機關辦公設施,阻礙人民警察執法或者擾亂公安機關辦公秩序的;

(五)為了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輛拖、撞、碰擦人民警察,或者使用非機動車拖、撞、碰擦人民警察致輕微傷的;

(六)使用刀具、棍棒等,阻礙人民警察執法的;

(七)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抗拒人民警察執法,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四、除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外,實施其他犯罪時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執法,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與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造成人民警察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與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判處緩刑:

(一)曾因妨害公務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二)毆打人民警察致輕微傷的;

(三)從事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後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四)聚眾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組織者和首要分子。

六、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其行政處罰。

七、本意見所稱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八、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妨害公務案件的審查重點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妨害公務罪的相關構成要件,在辦理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下列問題:

1、行為對象是什麼?

根據法條表述的內容,所謂妨害公務罪,應當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其基本的行為對象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的職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該行為對象常常產生以下爭議:觀點一是“身份論”,即認為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簡單說是經公務員招錄被列入機關編制的人員。而若未被列入國家機關編制,如“聘用制”、“臨時工”等均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觀點二是“職務論”,即認為無論是否實際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者說是否在國家機關編制範圍內,只要其在執行的職務是屬於該國家機關工作範圍內,或者系收到國家機關委託的,那麼就能夠成為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

筆者贊成“觀點二”,理由是:第一,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12月28日《關於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雖然該解釋主要是針對瀆職犯罪,但是瀆職犯罪的主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該解釋應當可以視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釋。

第二,從權威機關的解釋來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4月24日在《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中指出: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從司法實踐需要來看,目前我國的行政執法任務重,社會治安、環境、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等均需要大量人力,因此萌生了“輔警”、“協管”、“聘用制書記員”等特殊崗位。作為執法任務的協助者,該些人員的工作系收到國家機關的委託,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其一定程度上也代表著國家,其工作也應當收到尊重以及法律保護,因此有必要納入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予以保護。

2、行為方式是什麼?

從罪狀表述上來看,妨害公務的行為方式是指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執行職務。本罪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行使有形力。本罪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職務行為或者不正確執行職務行為。具體行為方式,在本市《關於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中進行了詳細的列舉與規定:(一)毆打、撕咬等嚴重暴力方式;(二)以拉扯、推搡等方式;(三)公然以殺害、傷害、毀壞名譽等言語相威脅;(四)毀壞警用裝備、配備或者公安機關辦公設施;(五)為了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輛拖、撞、碰擦人民警察,或者使用非機動車拖、撞、碰擦;(六)使用刀具、棍棒等,阻礙執法的;(七)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雖然該規定主要是針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但對暴力、脅迫行為規定的較為完善,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及至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行為後果是什麼?

在本市現有司法實踐中,一般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後果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人民警察)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這是由於2004年《關於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毆打人民警察致輕微傷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在現有規定下,對於妨害公務罪的危害後果根據本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對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可以總結如下:

(1)對於採取毆打、撕咬等方式的,無論是否造成傷害,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2)採取拉車、推搡方式,導致輕微傷或者群眾圍觀、交通阻塞(一般掌握在圍觀群眾20人以上,或者造成主幹道阻塞3分鐘以上或者其他道路阻塞5分鐘以上),應追究刑事責任;

(3)公然以言語聲稱殺害、傷害民警或毀壞民警的名譽,導致群眾圍觀或交通阻塞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4)故意毀壞直接用於執法的警用裝備、配備,不計物損數額,均可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毀壞其他警用裝備、配備或公安機關辦公設施,造成物損500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5)只要實施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的行為,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6)使用刀具、棍棒襲擊民警,或者使用刀具、棍棒對民警進行威脅,應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暴力、威脅方法,行為方式、後果應當與上述六種行為程度相當。

三、妨害公務案件的辯護要點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審查重點,結合以往的公訴工作經驗,筆者大致總結了妨害公務案件在庭審過程中可以提出的辯護要點。歸納未及完善,還請廣大辯護人同行多多補充及批評指正:

1、行為指向的職務行為是否屬於執行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應當具備一定的範圍與限制條件,簡單來說,每個國家機關所管轄的社會事務各有不同,如公安機關管理社會治安,稅務機關管理稅收徵管工作,城管則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等等。對不屬於該國家機關管理範圍的事務,不能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

2、行為指向的職務行為是否屬於執行人員的具體職務權限

在同一個國家機關內部,也有經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獲得職務權限的具體事項。典型的比如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工作中的刑事特情工作需要經過授權方能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對沒有具體職務權限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相關行為應當認為超出職務權限,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3、行為指向的職務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即職務行為需要具備合法性。這裡的合法性包括:第一,職務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條件;第二,職務行為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第三,職務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刑事訴訟中的逮捕為例,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的條件,方式與程序方可實施。

4、行為是否造成了相應的危害後果

如上文所述,不同的妨害公務行為只有造成了相應的後果方能構成犯罪。因此,在為妨害公務罪當事人進行辯護過程中,明晰相關行為性質並結合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會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5、相關量刑情節問題

由於在本市規定中,對於妨害公務罪設置了一般不予適用緩刑的相關情形,因此對於行為人是否符合該些情形,以及在符合該些情形的情況下,能否通過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甚至與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達成諒解協議的方式減輕處罰也是辯護人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工作。

筆者的《每週一罪》欄目旨在對《刑法》的常見罪名所適用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批覆、規定等司法文件進行羅列,為辯護人的辦案工作提供便利的檢索功能,至於文中的審查重點及辯護要點則是筆者的一家之言,有不足甚至錯誤的,望廣大讀者批評指正。下期《每週一罪》筆者考慮從合同詐騙、運輸毒品或者受賄三個罪名中擇一進行分析解讀,還請各位提出寶貴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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