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戲致死,該當何罪:清代乾隆年間浙江秀水“虞氏自殺案”鉤沉

乾隆二十六年(1761)正月初五,浙江秀水縣百姓許天若在外醉酒,黃昏時分路過蔣家,瞧見蔣家媳婦虞氏,他不禁得意忘形,拍了拍錢袋子,對著虞氏大肆炫耀,自稱有很多錢,可以買酒喝。面對醉酒戲弄,恪守婦道的虞氏非常生氣,與許天若互相辱罵(詈罵而散)。爭吵過後,虞氏尚不解氣,整夜難眠。

第二天,正月初六,虞氏仍未消氣,到縣衙狀告許天若調戲良家婦女。由於雙方只是發生口角,並沒有肢體接觸,也未造成什麼實際後果,縣衙對此“控準未審”。狀子既已呈遞,也該有個眉目,虞氏堅持不懈、屢次三番到縣衙催促處理。二月初一,虞氏又到官府催問,歸家途中,不巧遭遇許天若。所謂仇人相見,分外眼紅,許天若怒罵虞氏拋頭露面,多次告狀,厚顏無恥,回到鄉里,兩人尚未熄火,繼續發生口角對罵。第二天,二月初二當晚,虞氏竟然上吊自殺,一命嗚呼。

調戲致死,該當何罪:清代乾隆年間浙江秀水“虞氏自殺案”鉤沉

山東昌邑人孫爾周,時任秀水知縣,接到虞氏死亡的消息後,立刻趕到現場勘察,很快確認虞氏屬於上吊自殺。當時,汪輝祖與松江人張圯逢充任孫知縣的幕賓,分理縣裡不同區域的案子,虞氏自殺一案發生在張圯逢的管轄範圍內。張圯逢認為,虞氏因受許天若調戲,極端羞忿,以致上吊自殺。案子屬於調戲良婦,考慮到涉及虞氏的私人隱私,建議不公開審理,先將許天若收監,再行文通報撫按。

汪輝祖的意見則截然相反,他認為虞氏“死非羞忿”,案子可以外結。兩人針鋒相對,互不相讓,知縣孫爾周最後同意汪輝祖的意見,並交代由他辦理。經過問審,汪輝祖擬判許天若“受杖戴枷”,押在大獄,等候判決,同時“通詳撫軍”,向巡撫詳細呈報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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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妥起見,巡撫莊有恭決定繼續羈押案犯許天若,先由秀水縣就此案的適用法律條文和案件性質進行醞釀,寫出律法憑據。調戲婦女、致其羞忿自殺者,清代按律擬絞。汪輝祖認為,虞氏自殺一案中,許天若本身並無調奸之心,不過說話輕浮(出語褻狎),虞氏倘若乍聞汙言穢語,當天就輕生自殺,許天若被判流刑,純屬罪有應得。但婦女受人調戲所產生的羞忿之心,隨著時間的流逝應逐漸淡化(歷時漸解)。故此,受調戲而羞忿的婦女,縱然“捐軀”,也應在“調戲褻語之日”。

而此案的事實是,虞氏自殺的時間(二月初二)距離許天若醉酒調戲當天(正月初五)有二十八天之久,正月初六到二月初一這段時間,兩人“比鄰相安,幾忘前語”。若果真是受許天若調戲,虞氏羞忿自殺,也該在調戲當日,怎麼可能“延隔許時”,遲鈍到事發二十八天後?因此,可以推定虞氏自殺並非源自調戲,而是因她到官府呈告,遲遲沒有結果,半途又遇許天若,與之發生衝突後,產生新的羞憤情緒,無法忍受,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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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虞氏自殺,“是死於氣憤,非死於羞忿也”,對許天若的杖刑處罰,也並非是放縱他。有關此案的處理,後續也是一波三折,嘉興府與浙江按察司照準汪輝祖所擬,轉呈巡撫衙門時,又遭駁回。最終,對許天若按照流刑,罪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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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譯自《病榻夢痕錄》中【二十六年,辛巳,三十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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