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什麼不把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直接發給員工個人?

天涯A海角


樓主您好,單位為什麼不把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用直接發放給員工本人呢?如果說單位把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用直接發放給員工本人,那麼就意味著這個員工是不能夠正常的參保個人社保。如果不參保個人社保就意味著今後是享受不到社保的待遇,也就是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是享受不到了。

所以這樣的做法對於自己來說也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個養老金的待遇畢竟是可以領取終身的,而且只能夠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才可以正常的領取,所以說並不是說你現在想要把這筆錢拿在手裡就可以了,畢竟拿在手裡之後,你的這個累積繳費年限也是不能夠正常的增長的,所以說對你本人來說是非常不合算的。

那麼我們還是要正常的參保,自己的個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越長,就意味著自己今後獲得的養老金待遇也就越高,對自己來說受益才是最大化的,而且這個養老金的待遇每一年都是能夠正常增長的,所以說你現在交的錢雖然不少,但並不意味著你享受不到這個交的費用的一個回報,實際上最終的回報你都是可以完全享受到的。


社保小達人


社會保險法裡面明確規定企業必須為之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五種險。

保險法規定員工應當參加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共同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都是有員工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擔,個人不用繳納。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交納社保,除特殊情況,如金融危機,企業確有困難,經審批可以緩激或少繳。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沒有給員工繳納保險,勞動監察部門、社保徵繳部門都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社保徵繳部門甚至可以直接從公司賬戶中劃款。

2019年1月,社保徵繳部門的職能將由國稅和地稅合併後的國家稅務局承擔,徵繳力度將進一步加強。

所以,並不是企業想不交就不交的。而且也不是職工和企業簽訂相應的協議,就能夠把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避免,如果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將社保費直接發給員工,會面臨著很大的風險,比如企業被查的風險,企業失信風險。

所以企業是不能也不會把社保錢發給員工。


天崖浪子517


這種想法很好,我相信大家也很支持。但是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我們必須要做合法公民,不是嗎?

我們可以看一下社會保險法怎麼規定的。社會保險法分為好多章節,裡面明確規定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五大類。


每一類章節的第一句話,都是職工應當參加××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保險費,或者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職工不繳納××保險費。社保繳費費率是由各地方的社保部門確定的,全國並不統一。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都是有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擔。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我們企業和個人要交納社保。

當然也有例外人群,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或非全日制工作人員可以自己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在社會保險法裡的措辭是:一個是應當,一個是可以。

職工應當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保。這就是為什麼企業必須要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原因了。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沒有給職工繳納保險,勞動監察部門、社保徵繳部門都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社保徵繳部門甚至可以直接從公司賬戶中劃款。

2019年1月,社保徵繳部門的職能將由國稅和地稅合併後的國家稅務局承擔,徵繳力度將進一步加強。


所以,並不是企業想不交就不交的。而且也不是職工和企業簽訂相應的協議,就能夠把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避免的。

其實職工應當看到我們可能面臨的風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只有參加了社保,我們才能夠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助。

尤其是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就能確保我們未來退休年齡時就能夠享受退休待遇,而且多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待遇越高。對於低收入人群是一個很不錯的保障。

如果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直接將社保費發給職工,會面臨著很大的風險。

第一,是職工的道德風險。如果職工回頭後悔索要社保,勞動部門也會支持他。而且要按照發放工資的標準給職工繳納社保,而公司標準是加了單位給職工社保補貼的,反而會造成社保基數更高。

第二,企業被查風險。除了職工主動舉報維權外,實際上勞動部門每年也有相應的勞動保障執行情況普查任務。一旦被查到,一樣要被責令補繳社會保險。

第三,企業失信風險。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未來將會納入社會誠信體系。這樣企業在融資、上市等情況下,都會受到不良影響。而且企業在招工時,也會被人家帶有色眼鏡看,根本不利於企業發展。

所以,還是建議企業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好。


暖心人社


你這個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一般不予支持。

單位為每個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為本單位員工今後退休提供養老保障的的重要舉措。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為員工謀福利,如果繳納社保的費用直接發給員工,不但違法,而且對員工有害無利,作為單位的員工不能因為貪圖眼前的小利而誤了自己今後養老的大事。

一、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後果?

《社保法》頒佈後,對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的情形做了非常嚴厲的規定。從八十四條到八十九條都是講的處罰措施,其主要要點是:

一是罰款。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滯納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是查封銀行賬戶。如果銀行賬戶上有資金,首先劃繳社保報費用。

四是拍賣資產。對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夠繳納社保的,可以委託人民法院拍賣部分資產用於繳納社保。

五是刑事責任。以欺騙手段補繳社保或挪用社保資金的,觸犯刑法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二、為什麼不能把繳納社保的錢發給員工?

第一,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性質就是單位必須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必須將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資金存入社保部門指定的財政專用賬戶,沒有按時存入的行為將視為“逾期或是沒有繳納”,就將面臨處罰的後果。

第二,依法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必須是繳納,而不是將應繳納社保的錢發給員工本人,否則單位就涉嫌違法。

第三,為了員工今後養老著想,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對單位、對員工都是功德無量的事情,既守法辦事,又為員工謀了福利,是一舉多得的好事情,員工應該給予支持和監督,而不是提出無理的,不合理的要求,既損害了單位的利益,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

總之,單位不把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錢直接發給員工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


幫兄愛唱歌


1.法律不允許,勞動法規定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這個不是指導性,是強制性,必須買,尤其現在納入稅局繳款,更是加強措施避免公司違規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2.既然公司花同樣的錢,肯定會優先考慮對公司更有利的原則。繳納社保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在出現問題時給公司帶來相應的補償,比如不能辭退懷孕員工,繳納了生育保險,那員工產假的工資就有社保補助,還有工傷,工傷的範圍很廣,不只是在公司受到意外傷害,還包括上班路上,突發疾病等,有了工傷保險,公司又多了一層保障。

3.這是員工的福利。現在看來社保需要繳納金額多,年數久,但是是以後的保障,比如醫療,人不能保證不生病,但是有了醫保以後不會出現看不起病的情況,尤其是大病。還有失業險,假如哪天不幸被公司開除,至少還能有一份失業險來取得收入,保證暫時的生活。

綜上,我認為繳納社保是應該堅持的選擇,也是最基本的福利。


我說我叫小冒


這個問題我看了n遍,也沒有看出來這個問題到底想問的是什麼?什麼時候企業有這麼大的權限了,可以自行決定社保怎麼繳納?在這個問題上,企業就是一個執行方,而社保作為企業成本,需要在經營上想辦法解決,在繳納社保方面沒有什麼自主權,只能嚴格執行,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所以這個時候你問企業為什麼,企業方無法回答,就像你問企業為什麼要繳稅一樣,企業該如何回答呢?只能說國家要求我做的,我不做,國家會處罰我或者說你去問政府吧!

所以這個問題可能就變成了國家為什麼立法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想落袋為安,最大化拿回屬於自己的報酬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為什麼員工不能向企業提出題目中的要求,即使要求了企業也不會滿足呢?

回答上面的兩個問題,需要了解一下社保的基本常識:

1、企業繳納社保是在履行其社會責任。國家立法就是監督強制企業履行責任;

2、社保基金賬戶含有兩個賬後,一個為個人賬戶,一般情況下就是個人繳納社保的部分,可以理解為強制儲蓄,這部分資金屬於個人,誰也拿不走;另外一個是公共賬戶(也可以叫共濟賬戶),是一個資金池,這部分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由企業繳納的部分組成。

3、社保資金池由國家指定機構(社保局)統一進行管理運營,儘量保證其不斷增值。以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從投資角度來講,這是最安全的擔保;

4、滿足繳納時間的退休員工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髮放來源於個人賬戶,領取金額與自己所繳納的金額有關,繳的越多,每個月領取的越多,目前社保的計算時限為139個月,就是說一般來講,個人賬戶中的錢在139個月內按月發放完畢;當然你可以退保,這時候會將你個人賬戶的資金退還給你!

5、那麼有人問了,我退休後活不到139個月就掛了,個人賬戶剩下的錢怎麼辦?這筆錢可以繼承,可以領取,對了,過世後喪葬費也是在這裡出。還有人問了,我命長,領養老金領了139個月,以後怎麼辦?這時候那個公共賬戶的錢派上用場了;

6、命長就繼續領,按原標準領,直到過世。錢從公共賬戶中出。看出統籌的價值了吧?不管活的長短,都能在在世之日按月領取到退休津貼;從這點上看,獲得長者最划算!反正就是個人賬戶的錢用完了,如果人還活著,那麼就由這個企業繳納的公共賬戶中支付!怎麼樣,還是很不錯吧?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解決社會問題需要政府牽頭,公眾全員參與,才能全員享受。

7、至於其他工傷、生育、醫保、公積金等保險就不解釋了,原理相似,只不過是針對特殊領域的事情,如工傷就針對工傷事件,醫保就針對個人醫療領域。這裡不再多做解釋了。


綜上所述,願不願意支付社保所繳納的費用,關鍵不在於企業,而在於國家和你個人。

對於跟人而言,你可以不繳,也可以退保,那麼退休後也就不能享受,這時候可是活的越長花自己的錢越多,也享受不到企業繳納的那部分社保費用。同時社保入稅後,很可能企業都不敢僱用你,因為只要僱傭,就要買保險,就要交給稅務局,不是說這是企業給的錢,企業想給誰就給誰!對於國家而言,要求都繳納,至少在企業上班的都要繳納。

對國家而言,那就是大家都繳,共同維護維護社會安定,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馬丁筆記


吳總您好,單位為什麼不把員工交納的社保費用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呢?那麼這個問題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了,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繳納社保待遇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為企業單位來講是不能改變這個繳納社保的一個主體責任呢。

當然作為個人來講,那麼自己也應該享受到這個社保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你享受到了社保待遇,你才能夠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享受到基本養老金的待遇,這也是你應得到的一個權利,如果就算企業單位,把這個承擔社保費用發放給你本人,以現金的方式發放給你本人,但是對你來說你是享受不到這個養老金待遇的,所以說也是一種不合適的行為。

那我們作為個人來講,首先就應該參保這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包括剩餘的三種保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那麼依法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也是他應盡的責任,所以說任何企業單位都不可能以現金的方式發放給員工本人。


懂社保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一、向社保部門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法定義務,既然是法定義務非因法定原因自然不能以任何形式免責。

二、單位把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直接發給員工個人,即使雙方達成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該員工事後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而且大多數地方,在此情況下,員工還可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如果員工發生工傷、患病,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關的社保待遇。


海宇段案



wu吳金泉


單位為什麼不把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直接發給員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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