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凍結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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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權凍結他人個人賬戶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  

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院凍結賬戶的期限是六個月,但在期滿之前,可以辦理繼行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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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有一村民母子倆,母親81歲,兒子(45歲,單身),因交通事故被判賠償七萬多,沒錢償還,兩人的邊防補貼和糧食補貼(一個月三百多元)被法院凍結了,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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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起訴後,可以申請法院凍結債務人的賬戶,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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