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2017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出具的《對建築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後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於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進一步認定該類型行為為轉包。根據司法解釋,如有施工單位甲和乙兩家單位,施工單位甲與乙雖是母子公司關係,但都是獨立法人單位,則施工單位甲將工程轉交施工單位乙屬於轉包。
【處置】
施工單位乙退出本項目的施工,施工單位甲按合同要求繼續履行自己應承擔的施工責任。
【經驗教訓】
母公司將中標項目交由子公司來完成,則構成轉包行為。應注意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如母公司中標的工程交由下屬分公司來施工,因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則可以不構成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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