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北師大法學副教授裴洋在孫楊聽證會上的表現?

小巫婆_瑩


請你告訴我已經犯錯了在事實面前怎麼狡辯?在狡辯只能更瞧不起你。


用戶一米陽光1970


簡直被吊打,慘不忍睹!按裴教授說法,這些年醫院抽我血沒給我看護士資質證書原件(注意只能原件哦)的護士都該進監獄[捂臉][捂臉][捂臉]。裴教授你怎麼回去面對你的研究生?






一匹西龍


①對證言證詞不瞭解,找都找不到。

②作為北大教授級老師連英語都聽不懂,丟人現眼。

③對庭審對方律師發言一問三不知,話都說不順。丟他十八輩祖宗的臉。

④對相關法律條文都不瞭解,還是法學副教授,你打了北師大的臉不說,你還誤人子弟,害了以後的法律工作者!

我替他汗顏!


靈魂有處安放


先科普下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的關係。

護士資格證書通過國家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組織考試部門發放的證書。

護士執業證書通過護士資格考試取得成績單或者資格證書以後,由護士將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後,審批通過取得的證書。

以上,我想讓大家知道的重點是:資格證證明護士專業技能合格。執業證只能是掛靠在工作的醫療機構裡的!

然後我們來看《護士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孫楊的法律依據大概來源上述法規。

但以下內容,劃重點!

首先,這位護士採血地點是在哪?在孫楊家裡,它並非醫療機構。

第二,本次採血的目的是為了診療嗎?顯然不是出於為治療孫楊疾病的目的進行的。

最後,我們現在已經得知採血官是擁有正規護士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的。


鍋蓋頭123


如此受到大家高度關注的裁決,對律師簡直是個千載難逢的出頭和出名機會,但是,他的表現難以想象的差,應該會給他帶來很負面的影響。

我一直是支持孫楊的,前幾天還在頭條上寫過幾篇關於這次事件的文章,點我頭像就可以看到我的觀點。但孫楊團隊,包括律師,在裁決庭上表現確實太差了。

那晚的檢查,孫楊已經被抽血了,在尿檢時,由於對方不專業的舉止,在徵求隊醫及相關領導意見後,對資質較真,並在檢查人員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終止了那次檢查,最後在對方暗示或默許下砸了工具箱取出了血樣保留至今。

所以,還原當時場景,事件的導火索是對方不專業的舉止,孫楊現場處置方式是在多種因素推動下完成的。我們現在是在事後理性地分析它,但身處其中時,你我他,是不是就能做出更正確的舉動?不一定,真的不一定!否則,這個世界上就不會有很多很多人在尋找後悔藥。

事情發生了,那麼挽救措施就是認真應對裁決。

打過官司的人就知道,對於可左可右的官司,律師太重要了。律師在瞭解完事實後,需要理出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證據和證詞等所有有關的內容,特別重要的官司最好要模擬一下。大家不要說當事人重要,律師不重要,我在不同地方打過幾個官司,只出席過一次法庭(為了滿足自己好奇心),其它時候都是律師自己去的,偶爾讓我的代表參與,目前為止,我都贏了官司。

從裁決廳的表現來看,這次孫楊的律師確實無法勝任,不僅他自己不怎麼樣,而且對方律師問的問題其實不算什麼,可他的當事人的應對得都太差了,律師顯然對此缺乏認真而細緻的準備,也給仲裁庭留下很不好的印象。我覺得仲裁庭本來就帶有一定傾向性,從裁決書可以看出,判決帶有明顯的情緒化,孫楊團隊的糟糕表現,從而被對方輕而易舉就擊敗了。

律師既然承擔了這個責任,就應該比其他人考慮得更周全也更理性,當事人孫楊長期在訓練,其處理事情的成熟度只相當於20多歲的毛頭小夥子,那麼,律師需要勇於挑起重擔。

我推斷,這個學院的副教授律師,可能只是法律條款背得好,嚴重缺乏實操經驗,輸了裁決後,他居然發了個什麼聲明,跟孫楊一樣幼稚。他如果贏了這次官司,一戰成名,輸了,估計今後沒人敢請他代理難度大的官司了。

補充一下,本來提問者問的是律師問題,所以我主要談的律師,既然評論又扯到其它方面,我說點題外話。

1.如果你或我是孫楊,在請示了隊醫和領導後,怎麼做?

如果沒按領導意見辦,是不相信領導的專業水平,而且是不聽話哦,這在我國有多嚴重,很多人都清楚。

可是,如果領導是錯的,出現後果誰擔責?

2.我們先不去爭論資質問題,當晚,檢查人員簽了協議同意不帶走血樣,暗示或默許孫楊自己把血樣從箱子取出,這也是孫楊砸箱子的前提,但仲裁庭對檢查人員的行為進行了辯解和袒護。

再補充一點,我自己是愛國的,但並不是愛孫楊的。我只是想理性客觀分析這次檢查和仲裁事件,我認為仲裁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情緒化。


生死與共ld


堪稱災難級出庭,中國所謂的專家丟臉到國際上了。裴教授稱護士異地執業是違法,對方律師說按你的說法中國護士異地檢測都是違法行為?裴教授被自己的話噎死了,瞠目結舌,說自己不清楚。對方說你不是專家嗎?裴憋了半天說中國法律很複雜


梅花五弄


首先問你一個問題:

你到醫院裡去做手術,你是去找一直在手術室裡動刀的醫生,還是去找轉型管理或者研究的醫院的副院長醫生去給你做手術?


律師是司法實務者,需要找常撥弄案子的,學者型的律師很多都是理論型的。

打官司不是立法,需要絕對了解法律的實行規則,必須瞭解法官的裁判理念。

你給法官講理論,人家會好好聽,但是不會理會你的。

為啥?

因為這個爭議,都是按照這樣裁判的,想改變,除非你去趕緊推動立法,否則,就這麼搞。

因此,打官司必須去找一直在法庭上去實踐的律師,而不是要去找學富五車的學者去幫你搞。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實踐。


律師尹宗堯


他的專業水平怎麼樣,不瞭解,不做評論。

但他在法庭上律師問詢時,一會說自己很熟悉,一會又說不清楚不瞭解,這種前後矛盾的證詞,給法庭的印象就是不可信。白話就是說謊、不誠實。

孫楊方的幾個證人表現基本都是如此,要麼就是證詞前後不一自相矛盾,要麼就是閃爍其辭不正面回答,這種行為在法庭上是大忌。

本來拒絕的理由就很牽強,再這麼差評的答辯,能贏才奇怪了。


西紅柿炒番茄0


沒弄明白怎麼回事,看了申訴以為準贏。沒想到你不承認的資質他們承認,他們不管你是否吃藥,只是不允許暴力抗撿。關鍵在於沒有按照你的套路出牌。他們說西,你們向東發力。說實在的,還真沒副教授什麼事。孫楊就是認為檢查的沒資質,還有就是為了保護隱私,不能被錄像。


北京好老頭


同為圈內人,說句公道話,這位專家實戰經驗不足夠,再加上作為學法律的,考慮的不利後果更加多沒法向孫楊那樣信口開河不計後果,以前很多違規行為在法庭上被人攻擊,他明知道後果如何所以這表現不奇怪。國內很多法庭說話可以不計後果,但國際上不行,他知道自己如果說我很清楚後果是什麼所以只好說不知道或不清楚。

舉例如下,前提是他已經在證詞裡提過自己對護士說過類似你無證抽血可能坐牢這樣的話。

1~理查德問,在中國護士是不是每次抽血只能出示原件,照片或複印件都不行,裴洋答是,這是對的,這是為了保持他自己證詞前後一致性,此外說是,他對護士說的話可以解釋為闡述事實,他說不是他對護士說的話馬上就會變成威脅。

2~理查德問,那麼中國機構的護士每次抽血都要出示原件嗎?這裡裴洋出了很大失誤,他想多了,他知道如果說是馬上就會被理查德輕易推翻,說不是就會造成證詞前後矛盾,並坐實是在威脅護士,所以只好說我不太清楚。這裡最簡單的應對方式他可以說這問題和本案無關我可以不回答,或者說這個數據要問中國有關機構官方數據,目前我們不掌握都可,因為仲裁庭只開一次雙方都無需再補充證據,所以這問題只能不了了之。這就是第一個大失誤。

3~接下來是第二個失誤,理查德問,你是否瞭解中國反興奮劑機構,有無裴洋還沒有從第一個失誤中繞出來,所以他又陷入了一個邏輯上的陷井,他擔心自己說清楚,理查德馬上就會問中國的檢測程序是怎樣的(事實上理查德確實是這麼問的),因為他在第一個問題中被理查德擊敗所以沒敢正面回答,只好說不清楚,接下來理查德問護士怎麼操作如果不出示原件是否都要坐牢時,他也只好說不清楚,這個失誤依然是巨大的,可以視為事前沒有演練,實際上只要堅持自己清楚中國反興奮劑檢測機構運作機制,自己在場的每一次檢測自己都嚴格要求檢方按照那份指引行事要求每位檢測官出示資質證書(注意堅持這點特別重要,因為按照中國法律無證診療造成嚴重後果確實要坐牢,而裴洋堅持自己的做法實際上是很巧妙的避開理查德這個問題,理查德無權質疑裴洋按照高標準執行規則的正確性),這問題就算過去了。

3~第三個問題,理查德此時說了一個問題,說你為什麼不清楚你不是中方的專家嗎?此時中方律師應當立刻提出反對,因為這問題完全和本案無關,但實際上提了也沒用了,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讓所有的陪審員對裴洋留下了極為不專業的印象。這屬於法庭技巧,理查德原本的問題目錄里根本沒這條,他只是看到裴洋如此容易被攻破鞏固勝利果實而已,怪不得人家。

4~最後一個問題是最致命的問題,理查德問事發當晚你是否清楚護士手機裡有一張執業證明照片你檢查過嗎?這個問題說實在不能怪裴洋,應當是中方在提交證詞時準備不夠充分,當時並未提到這個問題,證詞裡只說護士無法出示原件所以他們認為是無資質的,理查德這個問題實際上還是陷井,因為回答說知道,理查德就會問同為法律人你應該很清楚,護士無法出示原件但有照片,只是屬於瑕疵並非無證檢測並無實質性違法,你對護士說她要坐牢你是不是威脅證人?如果裴洋說我不知道我沒見過,那問題就會變成你作為法律專家你連必要的檢測都沒有做過你就確定她沒有資質?你剛才說中國必須出示原件可是你在隨後的問題裡不是已經表明了你壓根沒法證明你的觀點的正確性合法性不是嗎?裴洋估計到這兩個後備問題,所以只好含糊其辭說不清楚,實際上說不清楚好過說清楚,畢竟坐實威脅證人對孫楊更不利。

總結,裴洋的表現,輸在三個地方,第一,說過的謊,需要更多的慌去圓,這是個高水平的活,中方律師團隊顯然沒這水平。從孫楊母親堅持要請的張律師過往代理的李天一強姦案來看,鼓動母親上庭打親情牌是他的拿手王牌,可惜國內那套在國際上沒用而且還有反作用。第二,抗檢現場處置一錯到底是非常致命的,後期準備又不夠充分,證詞提交時明顯就沒有經過充分論證,漏洞太多。第三,裴洋本人臨陣經驗,尤其是國際仲裁庭經驗太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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