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已經實施,你還在等什麼?

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綜上所述,如您購買到了相應的假藥,請立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並且可以依法向經營者要求所購買假藥金額的十倍賠償,最低賠償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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