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你还在等什么?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综上所述,如您购买到了相应的假药,请立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并且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要求所购买假药金额的十倍赔偿,最低赔偿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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