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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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这个时候不叫辞退。这只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正常情况而已。

若是作为公司辞退员工,这个将因为辞退是否合法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理由而不合法的辞退员工,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可能很多劳动者也都不知道,劳动合同期限之后,用人单位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是不愿意续签,这个时候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叶律师


合同期满,公司当然是有权利辞退员工的了,当然,这个辞退不是一句话的事情,还要搭上一笔钱。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期满,说明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有合同履行期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这一问题。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分两种情况的。

第一种,你在公司上班满了十年了。如果你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满了十年了,那么如果你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是要和你续签的,而且还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公司不同意与你续签,那么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你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你支付赔偿金的。

第二种,,你在公司上班没有满十年。如果你在这家公司工作未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是可以不与你续签的,但是要支付你一笔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具体以你工作年限为准,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个月。

当然,如果你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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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滩闵律师


可能有很多劳动者会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可以随意辞退自己,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也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除非是在公司同意不降低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续签的情况,否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6个月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东友律师团


先说结论,公司有权单方面辞退员工。

但有权当方面辞退员工,和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辞退员工是两个意思。

这里的有权,仅仅是员工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已。

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补偿,续签一次的,北京一般支持双倍。

至于其他地方,有要求续签两次才双倍经济补偿的,也有不支持双倍的。


陆骏秋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碧浪清波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这个时候不叫辞退。这只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正常情况而已。若是作为公司辞退员工,这个将因为辞退是否合法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理由而不合法的辞退员工,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可能很多劳动者也都不知道,劳动合同期限之后,用人单位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光法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续签不属于辞退行为。但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有权不再与劳动者续签下一轮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夕阳映辉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我们属1971年9月调事业单位不渐断三十一年多至2000年6月被清退,单位局长在大会上宣布是签订的集体合同,但用人单就不成认我们属合同工,我们多次诉求至今得不到一个正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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