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 沭陽陰平“保甲長選舉舞弊”風波

1934年10月24日,沭陽第三區陰平鎮校長張玉慶、李恆銓、袁濟川等人赴縣黨部,控告該鎮在前日保甲長選舉中有舞弊行為。11月4日上午7時許,縣長鄧翔海偕保甲指導員韓紹周前往該鎮。經調查,所謂選舉舞弊純屬捕風捉影。縣長當即對“原呈控人張玉慶、袁濟川等,面予申斥”。但為徹底解決糾紛,11月5日上午,“由鄧縣長、韓指導員在該鎮鎮公所,召集本鎮民眾,重新推選保甲長,一場風波,得告平息。”


沭陽往事 | 1934年 沭陽陰平“保甲長選舉舞弊”風波


史料記載,鄧翔海,湖北蒲圻(今赤壁)人。北平工業大學畢業,早期曾任南京市政府秘書,侍從室組長。1934年9月接任沭陽縣長。任期中,鄧翔海在肅清匪盜、浚河築堤、剷除鴉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建樹,在處理田賦方面也有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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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翔海


自1934年2月起,江蘇省委會與民政廳相繼頒佈多項保甲法令法規,並制定完善清查戶口編組保甲規程。按張仲五先生編《沭陽鄉土志略》中所記:“民國二十二年,實施保甲制度,重行劃編鄉鎮,計全縣編為一百六十二個鄉鎮,鄉鎮以下分若干保,保有保長,保下又分為若干甲,甲有甲長,依據法令各級鄉鎮保甲長應由選舉產生,但仍多由縣、區委派,或由地方推薦,未能達到真正民選階段。”

所謂法令,即1934年2月13日由江蘇省政府委員會第633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清查戶口編組保甲規程》,按該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甲長由本甲內各戶長公推一戶長充任,保長由保內各甲長公推一戶長充任,甲長不得兼任保長,鄉鎮長由保長於保長內公推一人兼任。縣長因地方特殊情形,認為鄉鎮長有不能由各保長公推,必要時得呈經民政廳核准,由縣長逕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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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6年江蘇省民政廳編《江蘇省保甲總報告》中所記,自1934年3月起,江蘇開始推行保甲制度。是年9月4日,南通、鹽城、淮陰、東海、銅山等5個江北行政督察區下轄之14縣率先成立保甲試驗區。“由廳派指導員前往各縣督促指導”。而前文中提到的韓紹周即是由江蘇省民政廳委派,於1934年9月跟隨鄧翔海一同來沭上任的“保甲指導員”。1935年9月,鄧翔海因六塘河“賑災不力”,引咎辭職,韓紹周隨之離沭。1936年春,鄧調任吳縣縣長後,韓紹周任該縣政府第一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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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民政廳之規劃,江蘇全省推行保甲制共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期(限30天)任務中,首先由各縣長主辦籌備工作,如整理自治區域,選定區公所地點,選任區長及助理員,刊發區公所鈐記,制訂編查經費預算,編造各區總預算,遴選並分配編查委員,召集區長助理員、編查委員會開講習會等工作。第二期(限50天),由各縣長督飭區長及編查委員分別辦理編組保甲各項工作,如挨戶編號、粘貼門牌、確定戶長、推定及委任保甲、刊發鄉鎮保甲長圖記、印製表冊等工作。第三期(限40天)由縣長督飭區鄉鎮保甲長及編查委員分別辦理清查戶口及其他各項工作。在此期間,縣長需親赴各區巡視並發表演講。

正如《沭陽鄉土志略》所記:“區公所有鈐記,區長、助理員、書記均為有給職,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有圖記,鄉鎮長、保甲長為無給職。使用正式戶籍冊,載明每戶人口、姓名、性別、年齢、職業,辦理遷入、遷出戶口異動,申報出生、死亡,填具每甲聯保切結,戶政始漸步入正軌。”


參考文獻:

1、沭陽鄧縣長赴陰平 處理保甲風潮[N].南京日報,1934-11-05(5).

2、蘇民廳確定保甲試驗區[N].申報,1934-09-05(11).

3、江蘇省民政廳編. 江蘇省保甲法令彙編[M]. 江蘇省民政廳, 1934.

4、程維榮. 中國近代行政法 1901-1949[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8.01.

5、楊紅運. 復而不興 戰前江蘇省保甲制度研究 1927-1937[M].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 2013.11.

6、陳明勝. 晚清民國時期地方自治的內在困境及其現代啟示研究[M]. 合肥: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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