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高安男子終於拿到4萬元賠償金

現在什麼工作都是有難度的

但是要說有危險係數的

因為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受傷

近日,高安法院就火速調解了

一起職工在施工中受傷

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案件


疫情當前,形勢嚴峻,不少企業、單位的運轉幾乎停頓了,但高安市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們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的工作卻一刻也沒有停。3月5日,在高安市人民法院第一調解室,執行局的法官們成功調解了一起長達兩年的工傷賠償案,當事人當場拿到了4萬元賠償金,真正解決了當事人因傷殘和疫情無法外出打工的難題,解決了當下的家庭經濟困難。

案 件 詳 情

兩年,高安男子終於拿到4萬元賠償金

2018年,當事人吳某某在我市某陶瓷公司卸貨時不慎被叉車上掉下的幾捆廢紙砸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左膝關節損傷、半月板損傷,經高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要求該陶瓷公司進行賠償。但該公司對此認定不服,故向上高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一拖再拖,吳某某一直拿不到應有的賠償。

兩年,高安男子終於拿到4萬元賠償金

圖文無關


事情在2020年1月有了轉機,在上高法院作出判決後,高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原有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認定:認定吳某某2018年在上班期間被叉車上幾捆廢紙砸傷左腿,後經醫院診治,吳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情形規定、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

案件受理後,高安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充分了解了案情。考慮到疫情期間,執行法官們做好各項防護措施,將雙方當事人分開調解。執行法官與陶瓷公司負責人進行溝通,耐心勸導與教育,吳某某已經構成傷殘,按照法律規定該公司應當向吳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如果該公司堅持不同意賠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將運用公權力對其公司採取強制措施。

兩年,高安男子終於拿到4萬元賠償金

圖文無關

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很快實現了“握手”言和,該陶瓷公司同意向吳某某給付4萬元賠償金。

職工在施工中受傷

用人單位如果未繳納工傷保險

是必須要進行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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