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 骗 罪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杨丽、郭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后,由李某提供或使用微信二维码和银行卡号,在网络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通过扫描二维码为网络游戏账号缴纳激活费的方式,先后多次诈骗他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共计2100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提供号码为62×××12的建设银行卡、郭某提供号码为guo906875155的微信二维码给杨某俨使用。杨某俨等人在“捷淘购”交易平台要求客户扫描二维码为网络游戏账号缴纳激活费用,诈骗李某13601.20元。

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指使郭某发送号码为Aa45455s的微信二维码和建设银行卡号62×××79给杨某俊使用。杨某俊在“滴魔购”交易平台要求客户扫描二维码为网络游戏账号缴纳激活费用,诈骗冯某6900元。

3.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使用郭某提供的号码为62×××79的建设银行卡和号码为cjm17520591239的微信二维码,在“拍汇购网”平台要求客户扫描二维码为网络游戏账号缴纳激活费用,诈骗吕某502.3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7月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站派出所抓获,至同年7月11日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李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不适合社区矫正。被告人李某退还赃款2100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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