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究竟是“分田單幹”還是“包乾到戶”?

之前,在悟空問答寫文章時,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部分網友對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政策理解有偏,認為這是“分田單幹”搞私有化,應該重新把土地收歸集體,像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那樣集體經營,而且,近年來,由於農村土地流轉不暢、少數土地出現撂荒等現象,持這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所以,有必要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政策做正確的分析,下面我從三個方面和大家討論。


土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究竟是“分田單幹”還是“包乾到戶”?

一、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四次土地改革

新中國成立前有兩次土地改革,簡稱土改,準確的說一個叫“土地革命”。第一次是1941年,為了聯合抗日,沒有沒收地主的土地,只是減租減息,減輕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改善農民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積極性。第二次是1947年,中國進入三年解放戰爭時期,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在解放區實行,目標是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沒收地主土地,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到戶,也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並踴躍參軍,支援前線,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作出貢獻。

新中國成立後的1950年,進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目的是徹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農民階級土地所有制,三億農民分得土地,成為土地主人,解放了生產力,鞏固了新生政權,1958年,土地所有權收歸集體,實行集體耕作經營方式。

第四次改革始於1978十一屆三中全會,由安徽小崗村18位農民冒死簽下一份“生死狀”將土地“包乾到戶”而拉開序幕。中國農民創造了以家庭承包為主要形式的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後,從1982年到1984年,中央連續三年以“一號文件”形式對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給予充分肯定,並在全國推行,此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斷完善,最終形成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土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究竟是“分田單幹”還是“包乾到戶”?

二、四次土改中土地性質的變遷

所謂土地性質,即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只有兩種,一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權歸全民所有,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國有土地,比如具有公益性質的建設用地,還有為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商業用地等,二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即農村耕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我國目前沒有私有土地。

第一次土地改革時期,我國農村土地還屬於私有性質,允許買賣,所以,農村土地大多集中在地主、富農手裡,廣大農民沒有土地,所以,沒地農民只能租種地主的土地,或者給地主打工。雖然進行了土改,但只是減租減息,土地還在少數人手裡。第二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沒收了地主土地,所有農民都分到土地,但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私有性質,個別農民由於經營不善,賣了自己的土地,又變為無地農民。

第三次土地改革,從1950年到1957年,農村土地還屬於私有性質,到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土地收歸公社,農村土地全部屬於集體所有制。

第四次土地改革,雖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土地的性質仍然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準確地說,我國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制,只是一部分屬於全民所有,一部分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土改: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究竟是“分田單幹”還是“包乾到戶”?

三、家庭聯產承包所有制究竟是“分田單幹”還是“包產到戶”或“包乾到戶”

從外表形式上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是把原來集體經營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戶經營,似乎就是“分田單幹”,但仔細分析,“分田單幹”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如果是第二次和第三次開始的土地改革,可以用“分田”來描述,因為土地是私有性質,所以分給農民的土地不但有使用權,也有所有權,可以私自買賣,因此土地雖然分給農民,但所有權不穩定,使用權就更不用說,不利於農民永久性擁有土地使用權,農民利益並不能得到保障。

而第四次土地改革,也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依然歸集體所有,也就是公有制,誰也無權買賣和霸佔,只要使用權在農民手裡,除了國家徵地外,誰也無權從農民手裡奪走土地使用權,因此不存在“分田”一說,只能是“包產到戶”或“包乾到戶”,後來將土地三權分離、使用權確權、承包期再次延長三十年,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和保障農民利益。

總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是土地經營方式的改變,並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的,不存在“分田”,更不是私有制形式。我是三農空餘創作者西門白甫,下一篇和大家討論農村土地為什麼要確權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什麼要延續三十年到2057年,歡迎大家關注和參與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