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保障陈述权、申辩权,《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

一、基本案情

某区规建局于2016年11月25日制作了《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于同日以留置的方式向王某进行了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王某擅自在胜利镇云华社区修建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王某于2016年12月5日之前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2017年2月21日,某区规建局又制作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及《履行规划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以留置的方式向王某进行了送达。2017年7月3日,某区规建局制作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于同时在前述违法建设所在地向王某进行了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时有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场,并没有王某及家人在场。


没有保障陈述权、申辩权,《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


二、案件维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区规建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是否合法。对此,原审法院作如下认定:(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前者属行政处罚,后者属行政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但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依据,在本案中,某区规建局又未依法向王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故在审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合法性时,首先应审查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合法性。经审查,某区规建局向王某送达《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时就同时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没有保障王某的陈述权、申辩权,严重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某区规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其后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也就没有了合法的依据。(二)某区规建局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在能够查询到王某的基本信息,能够确定王某住所的情况下,没有向王某直接送达该法律文书,而是在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某区规建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没有保障陈述权、申辩权,《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


三、总结点评:

在涉及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一旦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一定要重点关注:有没有保障陈述权、申辩权等。一旦发现有违法之处,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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