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6年17萬元執行到位 終本案件疫期執結

“沒想到過了這麼多年,你們還記在心上;沒想到特殊時期,你們還能如此高效辦案。”3月4日,浙江人金某在太湖縣人民法院辦理案款領取手續時,激動地說了兩個“沒想到”。

這是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2014年9月太湖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程某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返還金某不當得利17萬餘元。判決生效後,2014年12月,金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由於程某當時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法院多番查控,均未發現程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金某至此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太湖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從線下完全轉入線上。為了做到防控、執行“兩不誤”,該院執行局副局長程文格利用這一時機,與同事們一起對歷年來裁定“終本”的案件,逐一進行排查核實,對案件被執行人和執行財產進行再聯繫再查詢。

在核查到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時,發現被告人程某已於2019年8月份刑滿釋放。

程文格立即與程某取得聯繫,對其進行法治宣傳和思想教育,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經過鍥而不捨的努力,程某終於表示願意履行返還義務,並將執行款如數打到法院賬戶。

另外,程文格在聯繫當事人金某時,也遇到一些困難。該案“終本”這麼多年來,金某一直沒有與法院取得聯繫,案卷上所留手機也已停機,無法通知金某領取款項。3月初,程文格通過網上查詢到金某所在地鎮政府辦公電話才聯繫上金某。至此,一起終本案件“疫”期執結。

名詞解釋

終本案件,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執行程序的終結,不等於案件的實質性執行終結。執行程序終結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陳球 王原 記者 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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