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损失6000万,检察院报告显示:企业中层管理为职务侵占“高危群体”

近年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不少见。这些行为往往会直接导致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如何防范“家贼”,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好好思考的问题。

家贼难防,三年损失6000万

记者近日走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前不久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做了详细的了解。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李某是一名80后,从2011年起,他就被借调至上海A有限公司任职。从2015年1月起,他便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曾经担任公司的营销服务部营销主管和市场发展部经理助理等职务。

李某与A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不久,便有一家公司联系他,表示想要就能源使用相关事宜开展合作,同时该公司也认为A公司的能源接入费比较昂贵,询问李某是否能够给予一些价格上的优惠。李某并没有当即给出答复,但他心里清楚,公司的能源接入费中的面积计算方式有些模糊,存在可以操作的空间。

据李某到案后交代,在经过了几天的内心思想斗争之后,他向该公司声称已经向领导请示过,能源接入费可以给予9折的优惠,但是要从这部分优惠中抽取30%的咨询费,如果对方愿意接受这样的方式,那么就有继续商量的余地。

随后,对方接受了李某所提出的条件,并与其签订了能源接入合同。其实李某深知,公司的能源接入费单价是不可能给予任何优惠的,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李某便利用面积计算方式的“小漏洞”,将合同中的用能面积规定得少于实际的用能面积,如此一来便可掩人耳目。

同时,李某还告诉对方,B公司是A公司的合作咨询单位,他们可以将事先约定好的那30%的咨询费汇至该公司账户。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家所谓的合作咨询单位实际上是自己亲戚控制的公司。显然,这笔咨询费最终落入了李某自己的腰包。

“家贼”难防损失6000万,检察院报告显示:企业中层管理为职务侵占“高危群体”

初次尝到甜头之后,李某如法炮制,在随后两年的时间里又先后以同样的方式与多家用能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收取所谓的咨询费。

经查证,在上海A公司任职的三年内,李某利用负责公司能源产品营销管理的职务便利,与6家能源使用公司洽淡及签订集中供能能源接入合同、能源销售合同的过程中,擅自向这6家公司减免能源接入费和能源使用费,并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向上述几家公司谎称B公司等4家企业是A公司的合作咨询单位,要求6家企业将减免的部分能源接入费和能源使用费以咨询费的名义返还至这4家所谓的合作单位。

随后,李某便通过这4家公司将所返还的费用占为己有。截至案发,李某的这一行为造成上海A公司共计损失6000万余元。这其中,李某自己就实际获得了1400万余元。

据介绍,李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不但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14年至2018年间,李某利用采购能量计量表的机会,先后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来自供应商总计166万余元的贿赂款,并为这些供应商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且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两种行为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7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家贼”难防损失6000万,检察院报告显示:企业中层管理为职务侵占“高危群体”

中层管理或成“高危群体”

前不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专项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囊括了自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普陀区检察院所办理的涉企案件情况分析,尽管样本容量并非很大,但依然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中的一些数据和现象值得我们仔细思考。

首先,在涉企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罪的比重较大。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间,由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由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决的案件共有69件92人,其中职务侵占罪的占比较大,受理数始终是挪用资金罪的2倍以上。笔者认为,尽管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都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但是两相比较,显然职务侵占的隐蔽性更强,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何会有人愿意为此铤而走险。

其次,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不低,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占比凸显。《报告》指出,涉企案件中,具有一般职务的普通员工共计47人,基层、中层管理人员31人。尽管目前来看,犯罪主体依然以普通员工为主,但有向单位较高管理层发展的趋势,甚至涉及企业股东、总经理等高层决策人员。所谓中层管理人员,一般指的是部门总监、部门主管等。

我们常说,在一些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会鬼迷心窍、误入歧途,至少有一部分原因是出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然而,作为企业的中层,甚至是高层管理人员,必然是具有一定的学识和阅历的,即便不是法学领域的专家,也一定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否合适、是否妥当。退一步来说,即便他们事后辩解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这恐怕绝不是我们一贯所倡导的良善价值观的体现。其背后的原因,需要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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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近年来普法教育的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的警惕性也在逐步提升,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难度。同时,随着作案人员在单位地位的提高,其直接经手钱物的可能性也在下降。因此,想要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两类犯罪,很多时候需要借助于他人。这也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内部合伙作案或内外勾结的形式较多。《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已有6件,已经超过了之前三年共同犯罪案件数量的总和(5件)。

如何预防,还需共同努力

通过以上三点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想要防范“家贼”,仅仅依靠企业自身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如果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能够充分履行内部审查和监管义务,是否可以避免,或者说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不可否认,在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贪念或许是最主要的原因。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内部监管制度方面依然有完善的余地。就像《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一些涉案企业内部未设置监察部门,或是监察部门并未实际运转,且存在监察手段单一,审查时间间隔较长等问题。

可以说,企业内部监督方式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会给一些不法行为提供温床,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往往比较滞后。因此,健全及严守内部规章制度尽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于一些中小企业以及发展初期的企业而言,更应该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力量。

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依然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尤其是在明确各岗位职责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和牵制。对于一些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岗位,需要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做到对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其次,前文已经提及,不论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其隐蔽性都非常强,这无疑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比如目前有许多互联网企业,其核心财物多为无形财产、技术等轻资产,财产的转移具有隐秘性、迅速性、不易察觉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对此提供帮助呢?

事实上,新《检察官法》就明确规定了检察官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面法治观念。因此,作为办案机构,检察机关要围绕办案中发现的风险点,通过发布涉企典型案例,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延伸检察职能服务。这样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尤其是一些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更好的处理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涉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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