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老伴为了让女儿婚后过得舒适些,为她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300万由我们支付,并将房屋登记在了女儿和女婿名下。我们还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证明书,明确约定,房屋由我们出资购买,并支付每月2万元的按揭贷款,房产由女儿女婿共同拥有,我与老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和处分权,若房屋出售必须经过我们同意。三个月前,女婿向女儿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并声称我和老伴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大部分贷款为婚后共同偿还。而我们认为,房屋是我们出资购买,所以不宜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谁知,女婿不但不同意我们的说法,还表示如果我们不同意分房,他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请问:我和老伴出资购买的房子,难道真要分给女婿一半吗? 淑琴

淑琴朋友:

你们在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你们没有明确约定房屋是赠与女儿一人的情况下,你们出资的首付款应当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与。至于你们签的证明书,除非你们能举证证明贷款不是由夫妻俩归还,而是由你们支付,否则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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