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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檢察故事,要從2018年5月17日漳平市靈地鄉謝地村的一場山火說起。這起山火的過火面積較大,好在當天撲滅了。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
就在偵查人員對這起失火燒山案摸排線索過程中,年逾古稀的楊某正在村支書楊某豐的陪同下走進漳平市麥元森林公安派出所。這一天,離失火案案發已過去一週。
”
“山是我燒的,我來投案自首。”
楊某正向民警坦白:5月17日7點多,他帶著鋤頭到本村“石臼坑”山場山腳下自己的田裡幹農活,準備種水稻,看到田邊的水溝被別人山上劈下來的雜草擋住了,就用鋤頭將雜草鉤到田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雜草,沒想到引發山火……
作案時間、地點、工具、過程,楊某正交代的事實與初查結果基本吻合。
“你一人燒雜草?還是與其他人一起?”
“就我一人。”楊某正一口咬定。
於是,偵查人員、林業技術人員在楊某正的帶領下來到謝地村“石臼坑”山場的現場進行勘查。
首先,楊某正指認了起火點位置,起火點位於“石臼坑”山場山腳下其管護的田邊,偵查人員對其指認的起火點位置進行勘查。
然後,楊某正對火燒山的過火範圍進行了指認,林業技術人員根據現場的火燒山範圍進行了勾圖,計算出被毀林地面積。
漳平市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的案情通報後,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在聽取案情彙報後,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漳平市人民檢察院生態資源檢察科科長黃記超認為本案存在疑點:楊某正作案時已滿74歲,不排除頂罪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加大外圍偵查。
黃記超:我們以往辦理的案件中就存在頂替還要包庇之類的事情發生,那我們就跟公安講要慎重,這個案件弄不好也有可能頂替的,因為這個年紀偏大,行動不便,那個地方相當偏僻,我們那次去的話,還有塌方,像我們正常情況下,走都不太好走,如果70多歲的人,要過去很困難,走要走一個多小時。
隨後,偵查人員又到楊某正所在的村裡瞭解情況,通過排查和側面瞭解得知,燒山當天楊某正並沒有在現場,而他的兒子楊某貴卻有向村幹部報案說自己火燒山了,很快,楊某正的兒子楊某貴進入偵查視線。
黃記超:(我們懷疑不是楊某正之後,是怎麼樣一步一步偵查的呢?)一個是楊某正這一天的行動軌跡,也就是他這個人這一天他幹了什麼,我們從這個地方去找相對證人,證實他確實沒有到過這個地方,就排除了他的可能性。然後呢他兒子這個人在第一時間是有報案的,向村幹部報案,我們瞭解了這個情況,再找到他的話,他就沒話再說了。
原來,當晚,楊某正得知兒子燒山後,明白過火面積太大賠不起,於是就說自己替兒子去頂罪,並且對外說山是自己燒的,楊某貴覺得自己父親年紀大了出來頂罪可能會沒事,也就同意了父親的建議。當時在場的楊某貴的堂弟楊某照和村支書楊某豐出於鄰居親情的考慮,也默許了他們的決定。
隨著楊某貴、村支書楊某豐等人的到案,案情也水落石出:2018年5月17日上午8點左右,楊某貴帶鋤頭到本村“石臼坑”山場開水溝,將溝裡堆放的雜草拿到溝下的田中央堆放,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因風大,將溝邊的雜草引燃,引起森林火災,過火面積410畝,其中林地面積275畝,未成林造林地面積135畝,經濟損失33.5萬餘元。
公安機關根據重新調查的事實及提取的證據,以楊某貴涉嫌失火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官仔細閱卷,提審了楊某貴,並深入火燒山現場,對起火點進行核實,經核查,楊某貴供述的火點與林業技術人員鑑定的著火點一致,而與楊某正之前供述的著火點不一致,正是這個著火點的位置讓偵查人員最終確定山是楊某貴燒的。
黃記超:因為火是有個來火和去火,從這邊燒出去是去火,人家燒我的叫做來火,它有一個方向性,這個方向的話,可以幫助我們判斷火從哪裡燒的。
同時,辦案中檢察官發現,楊某正、楊某豐明知森林火災是楊某貴用火不慎引起的,為了使楊某貴逃避法律的追究,均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涉嫌包庇罪,遂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於2018年7月5日以涉嫌包庇罪對楊某正、楊某豐、楊某照三人立案偵查。
針對公安機關對楊某照也以涉嫌包庇罪立案偵查,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楊某照在楊某貴家中聽到楊某貴與楊某正商量頂替一事,屬於被動行為,未積極參與,到公安機關作證時也未按照楊某貴的要求進行作證,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為是犯罪,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和《要求撤案通知書》,公安機關於同年9月作撤案處理。
黃記超:頂替犯罪最終只能害人害己,如果事情一旦發生,應該要主動地報案,及時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這樣子才能夠解決問題,再來一個就是說跟受害人取得聯繫,及時賠付他人的損失,這樣子才是一個做錯事情的方法,不敢說採用這種逃避的方式,害人害己,這個後果是很嚴重的。
©FM1036福建新聞廣播(ID:fm103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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