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交通事故後殺人滅口,慘無人道的行為如何認定?

2010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出租車司機劉某駕駛出租車,到滿洲里市某大型購物中心搭載時年21歲的於某某,到滿洲里市南區南外環路附近,與其在車內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劉某駕車載其返回市區時,撞上道路的隔離帶。劉文強因害怕承擔責任,將甩出國外的於某某掐昏迷,找了空地掩埋。並拿走於的黃金項鍊、戒指(價值共計15723元)等財物。於某某因被扼頸後泥土覆蓋頭部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發生交通事故,事態本來並不嚴重,出租車也有足夠的保險能夠賠付。但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因發生交通事故後害怕承擔責任,將被害人殺死,竊取被害人的財物,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觀惡性重,人身危險性大,構成累犯。因此,數罪併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這個案子警醒我們所有人,遇到任何事情都要理智處理,依法辦事。您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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