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了之”還是“一判了之”?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犯下重罪卻因年齡不夠不追刑責,收容教養制度規定不明,又只能“一放了之”。屢見報端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關注。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一些與會人員認為,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應當通過修訂法律來進一步促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近年來,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其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令人震驚痛心。但根據目前刑法的有關規定,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造成惡劣後果的未成年人並沒有受到與他的侵害行為相適應的刑事處罰,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的強烈不滿,也引發諸多的擔心憂慮。

鑑於此,與會人員建議,對於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儘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應該加大其他處罰和矯治力度。建議應進一步明確並提高收容教養制度的可實踐性,同時應追究其父母等監護人的責任,形成社會合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

“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都無法可治,對社會的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係,這個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所以,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為了預防更多的人犯罪,鄭功成委員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懲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給予矯治及處罰。應通過收容、教養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甚至會引發受害人的家屬打死打傷加害人的極端報復行為。另一方面,也會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於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後的教育和改造。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物質的極大豐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強力壯,而且獲取信息途徑的便捷,讓青少年接觸有毒有害信息越來越多,對一些傳統上不接受的觀念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了。”周敏委員說,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犯什麼罪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只是責令家長或者是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導致不時有人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她建議在修法的時候統籌考慮一些問題。比如,對於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再比如,應該怎麼做才能使得收容教養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出相應規定,既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進一步明確並提高收容教養制度可實踐性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完善有關收容教養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這一規定在此次修訂草案中予以刪除。

劉修文委員指出,刑法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但沒有明確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具體內容,不利於收容教養工作的有序開展,不利於對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收容教養雖然是政府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畢竟不是一種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更合適,也有必要,劉修文建議在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明確規範具體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從形式上看,刪除收容教育的內容這會導致修訂草案中的分級干預制度中缺少一環,即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干預機制。”李鉞鋒委員說,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處理不好,一方面社會公眾不滿意,認為放縱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他們可能因此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危害越來越大。鑑於此,他建議修訂草案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干預制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有些規定可以由相關的專門法律規定。但是銜接性的東西還是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體現。”於志剛委員說,但是什麼是“必要的時候”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是涉及到罪種還是家長或者監護人不敢、不願、不能?政府收容教養的年齡下限是多少?實踐中各地在執行的時候基本上是以12歲為下限,但是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此外,修訂草案第5章對於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定,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社區矯正完畢的處遇都有一系列的規定,但是,恰恰對不負刑事責任和不執行拘留的情況沒有觸及,不執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這些都有必要加以規定。

建議適當強化家庭責任明確監護人責任

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分組審議中,一些委員認為,平衡好保護與懲戒、家庭與社會的責任十分重要,建議適當強化家庭的責任,尤其是要對監護人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加以約束。

“家庭是第一責任人,需要落實到位。”鄭功成認為,現在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不管是‘官二代’‘富二代’,還是‘貧二代’都存在問題。比如,家庭和社會的責任不平衡,家庭保護不足、管教不足等。因此家庭責任在法律中應該有進一步體現。

吳月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父母失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比任何來自其他方面的傷害都更為嚴重。從家庭教育來講,要真正做到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早期預防,使未成年人能夠健康成長,就是尊重、維護他們的權利。修訂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

“目前未成年人發育比較早,又較早接觸各種不良信息,出現犯罪呈現年齡提前而且惡性案件較多的趨勢。但有些家長和孩子卻鑽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為。”呂薇委員認為,新的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係。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後有包庇、縱容的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譚琳建議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形成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合力

分組審議中,還有很多委員從多角度談到了如何預防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現在,未成年人成長的環境更加複雜,影響其健康成長的不良因素大量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也令人擔憂,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乏力、人格心理教育缺失、家庭及學校教育不適應,導致未成年人出現嚴重的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有的甚至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鄧凱委員強調,這些問題表明,需要全社會要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各個方面都應該更加自覺地擔當起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並在制度保障、方式探索和投入支持上加大力度,形成全社會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力。

劉季幸委員說, 由於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決定了對預防和治理都需要採取綜合性的措施。劉季幸建議為了體現綜合治理這樣一個思路和方法,在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 “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句話後面加上一句“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和條件”,後面再接上“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這是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內在的特點規律所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他個人主觀性格、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重要的是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導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我們既要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因素,更要重視未成年人形成犯罪的客觀社會因素。滋生未成年人犯罪不良的社會因素,比如父母的遺棄、虐待,社會上各種不良信息的影響,人文關懷的缺失等等,我們在治理犯罪當中尤其要注意消除這些不良因素,這樣才能更好地防患於未然,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寧願建學校,不要建監獄。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於成年人的最大特點,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與希望降低法律責任年齡、加重對未成年人處罰等呼聲不同,汪鴻雁委員認為一定還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要認識到本質。在汪鴻雁看來,未成年人是一張白紙,出現問題的本質是社會關係崩潰,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是三大支撐體系同時出現崩潰,一個是家庭,要麼是溺愛、放任不管,要麼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老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因此,汪鴻雁認為,除了對行為進行干預,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統,應該延伸修改刑法,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建立教育、矯治、懲罰未成年人的專門體系,而不是像現在的刑法參照成年人的處罰體系。

建議增加有關特別少年審判法庭的規定

“對未成年人犯惡性重罪,當事人應予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這是更有力的預防,而對犯重罪者不加懲處也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極大的不公。”殷方龍委員認為,建議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應該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有的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可以考慮個案特別處理,包括擴大群眾參與陪審團,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又可以得到人民群眾廣泛認同,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產生更好的震懾、教育作用。”

為體現政法機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李銳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少年法庭的規定,使這一適合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方式更好地發揮作用,也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這一專門機構的法律地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尚法 崇德 持廉 守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