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万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非法经营,胡某、郭某荣、郭某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安县非法收购斑鸠、绿头鸭、黄麂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将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运送至万安县及遂川县予以贩卖 ,销售的野生动物价格共计72740元,涉嫌非法经罪。而被告人胡某、郭某荣、郭某生明知刘某贩卖的是非法狩猎而来的野生动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黄麂
斑鸠
绿头鸭
万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荣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生单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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