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两小客司机因“捡客”大打出手,法院判定双方都有责任

赵某某与佟某某同为小客车司机。2017年9月26日,双方在葫芦岛连山区蜂蜜沟路段因“捡客”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结局自然是有的进法院,有的进医院,双方两败俱“伤”。

佟某某将赵某某打伤,导致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当日,赵某某被送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3天,诊断为:头部外伤等,二级护理,于2017年11月8日出院,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两周。此次造成赵某某的经济损失35517.11元(其中医疗费12297.11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3天=4300元、护理费67233元÷365天×43天=7920.6元、误工费67233元÷365天×57天=10499.4元、交通费500元)。

赵某某的妻子回忆称:“……在路过寺儿堡镇蜂蜜沟村时,有一个乘客要上车,我们就停车把这个车(乘客)拉上了。结果杨杖子的小客车就给我们截住了,然后对方司机就下车说我们捡他的乘客了,让我们把乘客给他。我们不给,对方就骂我们,我对象(指赵某某)就从车上下来也骂对方,接着对方司机就用拳头打我对象头部几下,又用脚踢我对象,然后他们就被下车的乘客给拉开了。”

两位事发时在场的乘客也在公安机关证明了赵某某与佟某某相互辱骂、相互撕扯的事实。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人因小客车载客问题发生纠纷,如果佟某某认为赵某某不当“捡客”,应当通过向客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等合理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而不应先是超车截停赵某某的小客车,进而采取辱骂,厮打等非法手段处理矛盾。此外,佟某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赵某某的“捡客”行为违反了本地区相关客运规定。因佟某某的行为致赵某某多处出现损害,佟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纠纷发生时,赵某某面对佟某某的不当行为,没有采取恰当的防御措施,而是采取下车与佟某某相互辱骂、相互厮打的不当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赵某某对于此后果,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佟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其他在场乘客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佟某某对损害后果承担70%责任,赵某某自担30%责任。赵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35517.11元,应由佟某某赔偿24861.98元。

近日,法院判决佟某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24861.98元。


葫芦岛两小客司机因“捡客”大打出手,法院判定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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