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事件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思嗎?

有個地方叫作遙遠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檢測程序是這樣的:檢測官隨機取樣,取樣分為AB瓶,瓶子一次性封閉,有編號,檢測員與被檢測人雙方簽字,外包裝也是一次性封裝簽字,雙份同時封存。檢測員帶走A瓶,送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運動員本人留B瓶。如果檢測沒有問題,反興奮劑檢測中心會通知運動員,可以扔掉B瓶。\r

如果檢測呈陽性,反興奮劑中心將會再派高級別的檢測人員來取B瓶複檢。檢測 B瓶的流程是:檢測中心的檢測人員、採樣運動員、採樣運動員指定的隨員一起,到採樣運動員指定的第三方權威機構檢測。若檢測依然呈陽性,則認定違禁。所有反興奮劑藥物檢測結論的認證,最終都是以B瓶為主,A瓶僅僅作為初檢,即使調包也無用。\r

若檢測官調包,將要受到嚴厲的處罰,所以,歷史上還從未發生過調包事件。\r

仲裁報告中,案仲裁小組認為:\r

1、在提供了血液樣本後,在將完整樣本保留在檢測當局手中的同時,質疑檢測人員的認證資格是一回事;\r

2、而在長時間的對話交流和對有關後果的警告之後,採取破壞樣品容器行動的方式,從而消除了在稍後階段測試樣品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r

除此之外,判決書中還表示:由於這是孫楊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所以處以八年禁賽。\r

如果孫楊對裁決結果不服,可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不能勝訴,不但之前獲得的部分獎牌和獎金將被追回,而且也意味著孫楊一輩子將背上了汙點。\r

至於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就是之前被曝出真實身份是一名建築工人的那位,CAS也認為他具有進行血液檢測的資格。2018年1月26日DCA簽署的一份IDTM保密文件,這份文件中DCA承認自己接受過培訓和授權,並承諾對此保密。至於DCA兩次供述的偏向性完全相反,WADA經過調查發現孫楊團隊曾經秘密聯繫過三名檢查官,並且對其進行了威脅。\r

2014年全運會孫楊尿檢呈陽性,按照孫楊媽媽的話是起初給的判罰是口頭警告和罰款五千元,但領導認為這樣的判罰如果上報會沒有辦法通過,所以決定在孫楊比賽空窗期禁賽,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於孫楊的口碑和比賽都不會有任何的影響。但要知道的是他們這樣的做法等於是將規則踩到了腳下。支持國際泳聯WADA重啟2014年孫楊禁賽3個月事件,揭開黑幕,成績全部取消。


一家人8143


我到現在看了差不多八個小時的庭審錄像,還差四個小時的沒看完。為大家更清晰的瞭解案情,我整理如下。

1. 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受過專業培訓。WADA的資料顯示二人有培訓記錄和保密協議,控辯律師對此無異議。

2.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國際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頒發的證書,即資質問題。控辯雙方律師對此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和對質,因為操作指南上寫了檢測輔助人員需獲得機構的認證,最終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關鍵一句話,此指南不作為法律程序,非強制項。

3.WADA同時引述了強制項的文字,運動員在身體,精神狀態上如無特別問題,必須配合藥檢,否則視為抗檢將承擔責任。孫楊在檢測單簽字,此強制條款印在孫楊簽字欄的旁邊。

4.WADA向三位陪審官提出了幾個對孫楊最致命的問題,孫楊經歷了200多次藥檢,其中59次是本機構的藥檢,流程和文件資質一樣,孫楊只這一次提出資質問題而抗檢。此機構對世界各國運動員用了相同方式的檢測已經有幾萬例,至今未收到過其他運動員的投訴,證明了流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孫楊的重要證人之一,巴隊醫有興奮劑前科,同時威脅了三位檢測官。

5. 孫楊的撕毀文件,索回血樣,隊醫巴先生的威脅檢查人員,起因都是因為檢驗官的資質問題而導致抗檢的延續行為。

6.證實了檢驗流程中的授權機制,人員資質有瑕疵,但不應因此而拒絕檢驗。每年流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經驗進行調整。運動員應該將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寫在書面檢驗單上,以便要求作廢樣品和修改流程,而不是撕毀。如果縱容運動員以流程瑕疵為藉口而拒絕檢驗,幾乎每個運動員都可以先拒檢然後尋找漏洞逃避藥檢,讓體育運動失去了最大的公平性。

如果閣下是法官,怎樣判決呢?


蔚藍的海5


在庭審對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主任)、孫楊及其媽媽的問詢調查中,他們都承認了以下事實:

一.巴震表示強烈反對主檢官提出帶走血樣瓶的要求;在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又予以反對。

二.韓照歧與主檢官通電話,反對他要帶走血樣瓶,也曾打電話給巴震要其不讓主檢官帶走血樣瓶。

三.孫楊媽媽對主檢官不允許孫楊獨自一人去衛生間取樣不滿,揚言要打電話給警察;她找到打開玻璃瓶的工具,交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

四.孫楊將打開的血樣瓶拿出屋外打碎,回屋後又將自己巳簽字的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之後又拒絕提供尿樣。

孫楊拒檢的理由是:一是由主檢官、一個血檢、一個尿檢的三人檢測組中,血檢和尿檢二人沒有提供授權書和資質證明。二是授權書上沒有孫楊和三位藥檢人員的名字。

lstl(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飛行藥檢的小組有一份授權書就夠了,規則表明,主檢官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血檢人員只需要出示護士證,尿檢人員需要出示身份證,不需要其他資質證明,現場三人符合規則。因飛行藥檢具有隨機特性,只要授權書表明獲得正當授權即可,授權書上沒四人的名字,是規則允許的。既使孫楊有異議,只能全部取樣後向有關組織申訴,不可拒檢。

標準中還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成檢查方財產。事實上,巴、韓反對主檢官帶走血樣瓶,孫楊打碎血樣瓶和撕碎已簽字的血檢單,以及拒絕尿檢取樣,完全是違反規則的。

我認為,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這次對孫楊案的仲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沒有所謂的"欲加之罪"。


小健一我只能活成自己


算啦,這個事,是個啥意思?那個在小區門口被擰倒在地,撒潑打滾的大媽是一樣委屈。聲嘶力竭的吶喊,你們有什麼權利檢查我,有文件嗎?有證件嗎?有行醫資質嗎?

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警告,噼裡啪啦,按倒了,拘留,這就是規矩,人人遵守的規矩,在中國地界上必須遵守的規矩。即使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沒有出示文件,沒有行醫資質,一樣可以強制檢查。質疑者,暴力抵抗者,按倒拘留。乾的好,一片堂彩,不守規矩,活該。

孫楊壞了規矩,破壞了約定俗成的規矩,或許這個規矩不完美,但是解釋權不在他,更沒有理由暴力抗檢。既然做了,就要承擔責任,承擔後果,衝動是要接受懲罰的,反常的衝動是要接受嚴厲懲罰的。


鷹傑長空


感謝您的提問!

以下是我個人的觀點與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國際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頒發的證書,即資質問題。

控辯雙方律師對此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和對質,因為操作指南上寫了檢測輔助人員需獲得機構的認證,最終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關鍵一句話,此指南不作為法律程序,非強制項。

2:根據孫楊的說法和大眾所瞭解的事實可以得知三個檢測人員的資質的確不夠健全,通過視頻也可以發現他們中有人對孫楊進行拍照和不正當錄像。

孫楊方面比較害怕他的血樣瓶被取走後會不會被某些人動手腳,於是便選擇了不大正當的方式毀掉了血樣品,這一行為也被CAS抓住把柄,直接禁賽孫楊八年,相當於直接讓孫楊選擇退役。

3:當今世界現行規則,都是西方主導下的產物,一切必須符合西方的邏輯,符合西方的利益。

當中國充分利用美國主導下的wto規則在全世界做貿易風生水起的時候,美國不願意了,於是乾脆另起爐灶搞TPP,就是繞開WTO撇開中國。

還聯合眾多西方發達國家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4:孫楊拒檢事件後,頭條很多數字名就在帶節奏,最嚴重的就是說孫楊當時是為了掩蓋某些不當行為才拒檢。

但根據WADA對於飛檢的規定,飛檢時間是在孫楊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隨機挑選的。

別說沒有不當行為,就算有,也不會挑這種敏感的日子搞吧。

5: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什麼意思!

它出自《左傳·僖公十年》普惠公殺死裡克的故事,來自這句話“不有廢也,君何以興?

欲加之罪,其無辭乎?

”意思就是說,想要加害於人,即使他沒有過錯,也可以羅織罪名作為理由!

以上是我個人的建議與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感謝您的閱讀!謝謝!





足壇一哥0730


阿姆斯特朗興奮劑事件的處罰公平嗎?孫楊至少處罰的事由只是暴力抗檢。既然參與了就必須遵守其規則,心中無鬼又何必暴力抗檢?庭審記錄答辯面向全世界清清楚楚,怎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庭審時韓主任和巴醫生怎躲躲閃閃呢?孫媽媽被提問的前後矛盾。更有對檢測官的威脅和網絡恐怖直指檢測官。這麼多“愛國者"同仇敵愾,人肉檢測人員,無視規則,把遵重規則說實話者比作漢奸,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孫楊事件也是中國體育事業的悲哀之一,為名為利不能破壞規矩,公平公正始終是競技體育的原則。


吳叔61248102


這事如果把前因後果的時間範圍擴展一點,就能看出蹊蹺的地方。

1、主檢官和孫楊之前有過節。巧的是孫楊當時就是質疑主檢官作為副檢的身份認證。常理來說,既然有過節,就應該避免再次接觸,因為誰也不能保證雙方不會因過節再次衝突;

2、主檢官在明知孫楊對檢測人員資質認證挑剔的情況下,帶了兩位資質都有問題的助檢前往。這一行為也不符合常理,幾乎就有故意挑釁的意思在裡面;

3、尿檢助理事後曾有過明確文字表述,自己是被主檢官臨時叫去的當司機的,出於現場需要才被安排協助尿檢。主檢官所表述的所謂“按規定培訓和簽訂保密協議”的說法值得商榷,有事後補辦的嫌疑;

4、孫楊拒檢事件後,頭條很多數字名就在帶節奏,最嚴重的就是說孫楊當時是為了掩蓋某些不當行為才拒檢。但根據WADA對於飛檢的規定,飛檢時間是在孫楊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隨機挑選的。別說沒有不當行為,就算有,也不會挑這種敏感的日子搞吧。

縱觀整個事件,無論是檢測當晚還是後續的各種起訴仲裁時間節點,總給人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梗喉感,其中的情況有孫楊團隊應對此類事件的不專業,但更多的感覺就像帶節奏數字賬號幾乎統一的倒打一耙“你不認同人家的規則,可以不參與啊”這種邏輯所表現出的一種“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規則霸權,要知道只要是規則就會有瑕疵,難道規則有漏洞也不允許別人指出?有這樣的霸凌心態,講什麼公平公正?


D工坊


首先來解釋一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思,這句話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想陷害孫楊,便會以各種方法強加給孫楊一個罪名導致他禁賽。

根據孫楊的說法和大眾所瞭解的事實可以得知三個檢測人員的資質的確不夠健全,通過視頻也可以發現他們中有人對孫楊進行拍照和不正當錄像,孫楊方面比較害怕他的血樣瓶被取走後會不會被某些人動手腳,於是便選擇了不大正當的方式毀掉了血樣品,這一行為也被CAS抓住把柄,直接禁賽孫楊八年,相當於直接讓孫楊選擇退役。

倘若按照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來表示就是泗陽被人下套陷害,如果讓對方帶走檢測瓶則會做一些手腳,不讓帶走就導致今天的這個局面。如果沒有一點這個意思貌似也有些說不過去,孫楊是中國泳壇的領軍人物,統治了自由泳中長項目多年,本身性格又比較直爽,他的一些行為也導致了其他運動員對他的仇恨,甚至部分國內泳迷也對孫楊產生了一些看法。

對一個即將參加奧運會的世界冠軍給予禁賽八年的處罰的確是太過嚴重,儘管現在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孫楊母親在聽證會上的不適當回應以及採用了不正當的方式來對待三名檢測人員才導致孫楊處於如此被動的局面。但也難免背後有西方媒體的推波助瀾作用,打壓和抹黑孫楊是他們一貫的目標和任務,畢竟孫楊動了太多西方運動員的奶酪和利益。

孫楊方面已經準備了上訴材料,即使逃脫不了禁賽的處罰,也要距離力爭到更少的處罰,爭取能夠拿到今年奧運會的豁免權,這件事情目前還沒有水落石出,一切都只是媒體的報道,具體情況還有待考量,孫楊再怎麼說也是世界冠軍,可以不喜歡他,但也不要故意抹黑,不能再讓劉翔的事件再次上演。


AT籃球說


看了仲裁文書,我認為孫楊事件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而是“逾閑蕩檢、自食其果"。

不履行抽血程序,不遵守體育條例,此為不守規則行為一。

仲裁庭擅自更換翻譯,視仲裁如兒戲,此為不守規則行為二。

調查期間,試近接觸、"威脅"、"恐嚇"證人,此為不守規則行為三。

仲裁結果岀示後,隨意暴露證人穩私,此為不守規則行為四。

……

孫揚在體育上獲得了成功,是來源於天賦的身體,舉國體制的支持,贊助商的熱捧,團隊的幫助。獲得金牌並努力讓國旗在世界各地升起,是每一箇中國運動員的責任和義務,不是用來挷架他人意志和違反規則的防護服。我們不缺少金牌,我們需要遇事敢於擔當,誠實守則,知錯能改的勇氣。

孫揚己經為他的行為承擔了屬於他的後果,未來他還能給仍然喜愛並支持他的人帶來什麼樣的回報呢?


丙小丁


看了聽證會的視頻和國家隊副領隊、巴震醫生、孫母的出庭作證,孫楊本人的陳述發言基本可以確定,沒有任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們只看到了公平公正。請記住,你不授人以柄,何以心虛如斯,用語無倫次、吞吞吐吐、張口結舌、欲蓋彌彰、王顧左右而言他來形容孫楊團隊的出庭表現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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