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婚内强奸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婚内强奸是不构成强奸罪,实践中或理论界一直在争论。其实婚内强奸行为对于妇女的伤害,与普通强奸相比,过犹而不及。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妇女的保护可谓周到之极,尤其是女性的性资源,但男性的资源却不值钱。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表面看来我们法律对于妇女在全方位保护,可是仅就纯粹的婚内强奸没能进入刑法保护的视野来说,对于妇女的保护并不全面。

什么是婚内强奸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保护妇女性的自主权,可以想象,强奸行为能够导致妇女轻伤的情况,实属罕见,大量的婚内强奸行为难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虐待罪大多也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该罪为自诉案件,按照我国传统,即使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也鲜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细想想,我国法律对于妇女性权利的保护大有“外紧内松”的味道,一方面对于婚内强奸不按强奸罪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妇女婚外性行为有过度保护之嫌。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认定相对宽泛,当下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很少发生,被认定为强奸行为大多双方开始同意,后来因来利益不能达到女方要求,女方报警,就成强奸行为了。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定犯罪一定要坚持按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去认定,如宾馆中女方报警男方强奸,就要先从客观层面作出判断,双方是否认识,如何认识的,男方是如何进入房间的等,不能只听女方的一面之辞,动机被骗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如女人以性贿赂方式达到某种不法目的情况下,就要排队强奸罪的成立,即使男方没打算也为可能为之谋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其性贿赂,也要排除强奸罪的适用。

有条件地承认婚内强奸,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婚内强奸如果发生在夫妻因感出现障碍,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有些地方法院按照强奸罪处理,不得不说为刑法上理论上小小进步。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案例] 刘男与王女于2015年结婚,婚后刘某逐渐暴露好吃懒做的本性,因此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后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18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王女到刘男处拿东西,刘男见王女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王女拒绝,刘某便使用暴力强行与王女性交,且致使王女胸部、腹部等多处被咬伤,抓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严格来说,本起案件很难作为婚内强奸的典型,可以说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婚内强奸,尽管如此,我国各地法院对于极端情况下的,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判例仍极其罕见。

刑法上的特殊防卫权,或许是认定婚内强奸阻力之一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为特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刑法赋予被害人以无限防卫权,即使被害人将其杀死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须负刑事责任。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尽管我国刑法不承认婚内强奸,但婚内发生的类似行为并不少,如男女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肯定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似乎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果一旦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话,那丈夫就惨了,当一个女人有了婚外情,不想维持婚姻又离不了婚的时候,她就会在忱头底下准备一把剪刀,随时可以杀死丈夫,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承认婚内强奸,那么婚内强奸应为特殊防卫权的例外,你说呢?

结语:法虽然不能关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的权利主张日益重视。传统的观念中,结婚证就是男女堂而皇之为性生活的通行证,不管妇女那一刻是否愿意,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完全可以被忽视,是对妇女权利的践踏,相信,未来婚内强奸终会进入刑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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