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喝喜酒,喝多了第二天“掛了”,同桌一起喝酒的都是不認識的,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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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喝喜酒的,一定是事主家親朋好友,或鄉里鄉親。就是去坐個酒桌的位次,也不是自己隨意的。都是要有管事(也叫總管)的去安排。即使同桌就座彼此間並不相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如果是喝了喜酒,有人第二天“掛了”,與同桌就座的沒有關係,也說不上有責任可以承擔。

酒喝多了,本身責任在你自己

總管在安排座次時,會大體瞭解各人對酒的喜好程度。因為是喜宴,事主家還希望有客人吆五喝六的場面出現,才彰顯他的人緣優勢,也圖個熱鬧。既然都坐在一起了,便會有一兩名專門服務於本酒桌事務的人。當數斟酒(在我們當地叫執席)的“任務艱鉅”,他要按照事主和總管的意思讓各位“吃好喝好”。說白了就是個斟酒的人,他會遵守當地酒席之規矩,很禮貌性地敬三圈。接下來就是“自由活動”,也就在此時會有“拼酒”的狀況出現。儘管有拼酒的意思,你不喝不會有別人強行讓你喝,或者灌酒給你。喝多了,不可否認的是與你貪酒、拼酒有關。況且還是“第二天”掛的,只能說你自己不愛惜自己,與別人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喝多酒第二天“掛了”,是自己身體潛在著危急

但凡醉酒之人,不是胡言亂語,口無遮掩,就是倒頭大睡。結果第二天醒來,發現噁心想嘔吐,頭疼,有時候還手腳麻,身體睏乏,四肢痠軟、無力像生了病一樣。

其實,這就是醉酒後的正常反應。因為飲酒導致血管擴張,出現大腦皮層的血管擴張充血,醒酒後頭疼難忍;酒精對神經起到抑制作用,大量飲酒會抑制神經的衝動傳遞,特別是外周神經功能障礙,引起全身無力等症狀;酒精還會影響到人體的血鉀水平,會導致血液中鉀離子進入細胞內,引起低血鉀的情況;飲酒第二天,酒精大部分已被身體吸收,刺激了胃腸道。另外,大量飲酒,如果是高血壓、心臟病等心血管病患者,對身體危害更大,並潛伏著危機。

我堂侄是前年元旦這天,為慶新年又恭賀他當了村副主任,他相約十多人去酒店喝酒。本身他心臟不好,也沒喝多少酒,晚上十一點多散場的。但是意外發生了,第二天六點多他因心肌梗塞而死亡。不用說,在場的誰也不承認,更不願承擔一點責任。

喝多酒第二天“掛了”,承擔一定責任的只有辦喜酒之人酒多了

酒喝多了,是在你家喝得喜酒,這是眾口皆碑的事;醉酒後,第二天出了意外,是事實。喝酒在前,“掛了”在後,不容置疑。畢竟人的生命最重要,如果就此不追究,也沒有道理。但是一起坐下喝喜酒,不相互認識,也不可能是有意整你。為了減輕其家人的悲傷,事主家多少也得拿出錢予以賠償,也算息事寧人。

我們當地也曾有類似的事情發生,一小夥去喝喜酒,貪杯了。結果第二天突發病況而死亡,經多方協商,事主家掏了四萬元做為賠償。

參加喜宴是人之常情,喝個喜酒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只是自己的身體、酒量自己最清楚,飲酒一定要適量。若醉酒後身體不適,千萬要去醫院就診。千萬別因為喝酒而搭上自己的性命。


為生活而提神


喝喜酒喝多了,第二天"掛了"同桌喝酒的都不認識,他們有責任嗎?

我就說話直,同桌喝酒的都不認識是強迫你喝了還是掐脖子灌你啦?

如果沒人逼人喝也沒人掐脖子灌你那就是自己貪杯!

參加喜宴喝酒本來就是高興的事,因為自己貪杯喝的哇哇直吐讓人笑話不說自己也難受。

不知猴年馬月哪個磚家龜腚同桌喝酒出事擔責,應了那句老話:臨死抓個墊背的,現在沒人敢勸酒了。同桌也都不識,自己喝悶酒也不和你知聲,你讓人家擔什麼責?豈有此理!


強歌1122


共同喝酒的法律責任,這個目前已經還是相對比較明確。從司法實踐的判例來看,對於以下情況,勸酒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主要指用一些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對方已經存在喝醉或意識不清等情況,仍然繼續勸其喝酒。

2、明知對方存在身體不適等不能喝酒情況仍勸其喝酒;

3、未盡到注意義務,比如扔下醉酒者不管。

所以,對於喝酒出現事故的賠償責任,這個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所以飲酒者自身有可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責任。至於共同飲酒者的責任,這個還是要根據死亡原因及整個過程去認定。若與其同桌喝酒的人存在上述行為,則有可能被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除了共同飲酒者外,組織者、召集者也是有相應的義務。作為組織、召集者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從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對宴飲參與人的飲酒數量應當審慎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並提供必要的扶助。

所以,喝酒還是需要適當適量,避免過度飲酒,從而發現事故,好事也變壞事。


葉律師


根據題主的問題,可以將事件的背景描述成喜事者組織的存在共同飲酒的群眾性活動!

然後在來看看該事件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根據事件發生的背景結合法律,哪些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一、在這場活動中,共同飲酒者存在勸酒,強行灌酒的行為。也就是說共同飲酒者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安全。

二、當受害人處於明顯醉酒狀態,出現酗酒、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應時,共同飲酒者未立即提醒、勸阻或通知其親友,及時排除危險狀態。這個屬於不履行其他義務。

三、喜事組織者未將受害人及時護送至家中親友照顧或者護送至醫院救治。也就是說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傷。



身邊有料


怎麼說呢?酒桌上相互不認識:自己喝高了:第二天掛了:還得問同桌有沒有責任?我因為沒有責任,比如說走在大街上摔倒死了,是交通路政有責唄?在游泳池洗澡淹死:誰之過?坐火車回家死在車廁裡:車廁裡的人都有責唄:無雞之談。


廣茂菁源


到別人家去喝喜酒,一桌人都不認識,酒喝多了致死。責任在自己!因為有些人天生貪杯,愛酒如命,不喝白不喝,生怕吃虧。碰到這樣的人只有遠離,省的出事了擔責任!


老梁164687983


沒有責任,只怪自己沒出息,既然一桌子吃飯的都不認識,肯定沒有人勸他喝酒。只是他自己身體出了問題呀!不能怪任何人!


13333062616


其實不管什麼原因只要是喝酒死的都不應該賠償,很多喝酒的人是沒臉的,自己喝死還害別人


譽滿天下


呵呵,找辦喜事的主家,他家辦的酒,他是活動主辦方,他沒有盡到勸誡義務導致喝死了罪責難逃~呵呵~


美好的七十三


這個肯定有責任的。我一老鄉閨女結婚,他一朋友收到請柬高興赴約,席間同桌朋友互相介紹認識後,由於同坐有幾個能喝的酒鬼互相請酒,幾杯下肚就醉了,散席後各自回家。第二天老鄉就接到他朋友醉酒掛了的消息,死者家屬就把我老鄉和同桌赴宴共同告到法院,最後經過調解大傢伙共同湊了五十萬才算了事。不過我老鄉拿的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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