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男子纠集多人到别人家“要债”,冲突中胳膊被钢管打骨折,到底谁占理?

男子纠集多人到别人家要债,冲突中胳膊被对方儿子用钢管打骨折,这事谁占理?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宣判,给出公正、权威的答案。

2019年4月6日15时许,灯塔男子孟某和他人纠集多人到灯塔市冯某家向冯某索要欠自己的借款。期间孟某方一人非法进入冯某住宅并脱鞋上炕,其因踹冯某家塑料大棚门与冯某发生争执,冯某被多人打伤。后冯某打电话把儿子冯某某叫回家中。冯某某见父亲被打伤,遂与孟某等多人发生争执,并从屋里拿出一把钢管焊接长刀砍向孟某,孟某用右胳膊一挡致其右胳膊被钢管打伤。公安机关出警到冯某家门口后,孟某方仍有人称要把冯某某腿掐折,与冯某某身体接触并对其辱骂,还有人打冯某某的脸。

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右上肢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孟某右尺骨骨折符合具有较小接触面之钝性物体以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于相应部位所致损伤之特点。孟某被冯某某打伤后住院104天,花费医疗费12184.01元,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28元。

案发后,冯某某经传唤到案。

2019年10月18日,灯塔市人民法院庭审此案并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人民币22534.40元。

一审判决后孟某提起上诉:原判认定孟某负50%的责任没有依据,冯某某应赔偿孟某各项经济损失45068.81元。

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孟某没有任何过错,原判认定孟某有过错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支持孟某的意见。

被上诉人冯某某认为,本案是由非法清收高利贷引起的,冯某某没有打伤孟某,请二审法院合理、公正判决。

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孟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认定孟某负5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冯某某应赔偿孟某各项经济损失45068.81元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多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孟某等人具有重大过错,原判按照过错程度,认定冯某某的赔偿比例适当,故对孟某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灯塔男子纠集多人到别人家“要债”,冲突中胳膊被钢管打骨折,到底谁占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