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黑惡勢力的法律武器——無限防衛權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對抗黑惡勢力的法律武器——無限防衛權

正當防衛受法律保護

在文明法治的社會,守法公民不應該對他人主動使用暴力。但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知道世上還沒有淨土。盜賊、強姦犯、殺人犯、以強凌弱的惡棍,都是守法公民可能遇到的威脅。他人刀俎在前時,不是每次都能等到警察叔叔及時從天而降,甚至也不一定放棄反抗便能保命。兇頑的罪犯,為免罪行洩露,實施犯罪後便要殺人滅口的盜竊案、搶劫案、強姦案,並不少見。因此各國的法律,都有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在中國關於無限防衛權的問題,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刑事立法對此沒有作出任何明確的規定。1979年制定的刑法雖然在第17條對正當防衛的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該條所規定的內容來看,其立法模式仍屬於有限防衛的範疇。該法第17條這樣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於該法對正當防衛的防為限度規定得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理論上長期處於爭鳴狀態,實踐部門在適用時做法也極不統一,往往對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把握過於嚴格,並且“存在著唯後果論的傾向:凡是發生死亡後果的,一律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不問這一後果是否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從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效果。

例如,受害人在受不法侵害時,將歹徒打死或打傷,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就大大挫傷了廣大人民群眾同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而同時,社會治安狀況依然不容樂觀,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居高不下,暴力犯罪日益猖獗,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而且嚴重威脅著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懲治犯罪降低犯罪率,以保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重的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1997年在對刑法的修訂中,不僅放寬了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且還確立了無限防衛權的合法化。由此可見“中國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在立法上的價值取向就是鼓勵支持廣大人民群眾更好的行使防衛權,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糾正過去司法實踐中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普遍偏嚴的現象。”

案例分析:

“鄧玉嬌”案,判定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09年6月16日上午8時30分,“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庭審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進行。上午11時,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刺死官員案一審被判免除處罰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在16日的庭審中,鄧玉嬌辯護律師主要圍繞無限防衛權展開。2009年5月31日,公安機關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對抗黑惡勢力的法律武器——無限防衛權

鄧玉嬌被釋放

庭審中,控方以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鄧玉嬌的辯護律師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他們依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認為鄧玉嬌具有無限防衛權。《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崑山反殺”案,判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8月27日21時許,江蘇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崑山一轎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車內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騎車人,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

對抗黑惡勢力的法律武器——無限防衛權

白衣男子持刀反擊

該案件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於某某受傷。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佈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對抗黑惡勢力的法律武器——無限防衛權

死者劉某某

法律不能苛求每個防衛者都是黃飛鴻,對窮兇極惡者“點到為止”。

優先保護防衛者,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所在。此案的處理,必將對後續同類案件起到積極引領作用。公平正義寫在法條之中,更應由每一個個案體現。

老百姓也沒有看透人心的特異功能,正在逞兇的罪犯,到底心裡想的是欺辱一番就罷手,還是想殺光別人一家老小,自然也是難以判斷的。不管是盜竊搶劫,還是逞兇行惡,都是法律應該嚴厲以待的行為。當務之急,是讓無限防衛權名副其實起來,震懾亡命之徒,此次的判決開了一個好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