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行為的花樣手段,你瞭解的有多少

非法集資行為,在西方國家被稱為“龐氏騙局”,係指美國金融家查爾斯.龐茲在1920年間,為騙取資金,以高息為誘餌,承諾在三個月內讓投資者的錢翻一倍,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並用後來投資者的錢來支付前面投資者的本金及利息,在短短的幾個星期內就撈到了數千萬美元,而後攜款潛逃。此後,“龐氏騙局”在西方許多國家不斷蔓延,累禁不止。

非法集資行為的花樣手段,你瞭解的有多少

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龐氏騙局”開始傳入我國。從1993年改革開放後“第一非法集資案”的北京長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資案,到2018年的25年中,雖然國家不斷加大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但非法集資行為不但不能根絕,反而呈現高發增長的態勢。

綜觀非法集資行為的發展狀況,其表現的形式主要六種類型:商品回購模式、委託理財模式、投資入股模式、互聯網金融模式、私募基金模式和傳銷模式。

一、商品回購模式

商品回購作為一種商業促銷方式,法律對其本身沒有禁止性規定,如果商家到期沒有履行回購承諾,只是構成民事上的違約行為,但如果商家攜款潛逃,或許完全沒有履約能力,就會構成刑法上的合同詐騙,如果這種詐騙行為是大範圍地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實施,就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一)定期高價回購收藏品模式。具體表現為: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郵票、玉器、瓷器、書畫等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高價回購,引誘他人購買,結果承諾落空或者攜款潛逃。

(二)售後包租並定期回購商品模式。通過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汽車、傢俱、奶牛、商品房、商鋪、電子虛擬產品等物品,承諾售後負責租用所售物品、支付租金並在租期滿後原價或溢價回購。

非法集資行為的花樣手段,你瞭解的有多少

二、委託投資理財模式

委託投資理財是否構成非法集資行為,並不是以提供理財服務的單位是否有合法資質為標準。合法委託理財與以委託理財名義非法集資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否簽有保底條款。合法的委託理財是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但如果合同中有保本付息的約定,則委託人的投資行為實質就是儲蓄或借貸行為,受委人的行為就涉嫌非法集資。

(二)是否存在資金混合使用的情形。合法的委託理財關係中,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或交給其他託管人託管,並以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如果資金由證券公司統一安排使用,其行為性質就變為以理財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三、投資入股模式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區別是前者不能化為等額股份,也不能以轉讓或者擴大股權為名向社會公開募股集資。因而,但凡是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募股,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以其保證3年內上市而向社會公眾銷售原始股的方式募集資金,並承諾每年對認購人分紅,在上市前以增值後的價格回購股權,募集到資金後只以少量資金用於投資項目和支付分紅。再如某有限責任公司以投資項目為名,按每股25萬元、每月分紅1萬元,一年後退回全部本金,但還可連續分紅3年的方式集資。

四、互聯網金融模式

我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體系主要有六種:(1)互聯網支付,包括網銀、第三方支付等;(2)P2P網絡貸款;(3)非P2P的網絡貸款,如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額貸款公司;(4)眾籌融資,如“天使匯”;(5)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6)基於互聯網的基金銷售,如“餘額寶”和“理財通”。以上六種中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是P2P網貸和眾籌融資。

利用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的方式有三種。(1)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2)平臺公開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佈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3)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

非法集資行為的花樣手段,你瞭解的有多少

五、私募基金模式

合法的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非法集資通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沒有合格標準,不做人數限制,涉及人數眾多;

(2)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而非法集資通常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傳銷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

(3)私募基金應由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而非法集資通常是把錢轉到組織者的私人賬戶;

(4)私募基金的認購份額在百萬級別,而非法集資通常不限制認購金額;

(5)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資對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投資期限一般較長,而非法集資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為期;

(6)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或給予固定回報,而非法集資通常以高息、返點等作為誘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固定回報。

六、傳銷模式

傳統傳銷模式是以發展人員數量、收取入門費用、認購實物產品等方式,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級關係,以下線人員數量計算和給付報酬。

新型傳銷模式是借用高科技、電子商務等名義,打著“創新商業模式”的旗號,以“電子商務”、“消費返利”、“連鎖銷售”、“連鎖加盟”、“網絡遊戲”、“點擊廣告返利”、“慈善事業”、“愛心養老”、“數字貨幣買賣”等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非法集資行為的花樣手段,你瞭解的有多少

非法集資行為在《刑法》的定性。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是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我國《刑法》並未直接規定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的犯罪主要是以下列罪名定罪處罰: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集資詐騙罪”、(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4)“非法經營罪”、(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7)“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8)“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9)“組織、領導傳銷罪”。

以上9個罪名中,最高發、最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罪”三個罪名。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又是整個非法集資犯罪體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犯罪,其屬於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法規定。“集資詐騙罪”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認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加重型犯罪,因為該罪名的成立,只要同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和集資結果兩個要件即可,而不論採取何種集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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