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份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身上,怎么维权?

用户52283699240


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这样的纠纷属于股东权纠纷。

首先澄清一下,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不是某个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给他自己的儿子,需要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并将这两个文件提交工商部门,以再骗取工商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是严重侵害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3、请求法院判令伪造股东签字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被伪造签字股东的经济损失。


郭广吉律师


根据题干所述,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权”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

如何维权,不外乎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种途经。现分述如下:

首先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维权。即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自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第84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股东被侵占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并符合立案其他条件的,相信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相对于其他方式维权而言,通过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利益更为便捷。但对于“伪造签名、变更股权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根据题干所述被侵占的是股东的财产。据笔者查证,2009年3月15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与本案类似,案件中的侵权人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侵权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次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查处,通过行政机关维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给他自己的儿子名下,其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以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因此,股东可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为由,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06月28日颁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后,由其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再次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股东可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系伪造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两份文件无效。然后,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回答,希望对股东有所帮助。


冯汝义律师


曾有报道,某美国的金融机构伪造太子奶和山水公司的虚假贷款凭证,并以此为依据然后到法院起诉,硬生生弄垮掉两家很不错的企业。结果是没有下文。


亢龙有悔44


可以要求工商变更回来。。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侵权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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