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會因一次性無法付全款而約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或在借貸時約定分期還款,但是即便是分期,對方也可能由於各種原因違約,不予付款或還款,此時我們就會顯得很被動,這一期沒給,後續期限又還未到期,同時也對欠款的人不信任了,只有一次性拿回款項才能安心,但是應該怎麼做呢?
一、通過預期違約制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肯定地拒絕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預示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種違約行為。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1. 明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前提必須有合法有效的;
(2)合同違約的表示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屆滿前;
(3)是對合同主要義務的不履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存在重大威脅;
(4)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是自願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
(5)無正當理由,不是因抗辯、不可抗力等原因。
2.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用行為表明不履行的義務是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應當履行的義務;
(2)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這段時間內;
(3)當事人一方雖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但是其行為已表明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4)當事人的行為足以使對方預見其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
(5)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6)默示預期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二、如何運用預期違約制度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款項
違約方如果通過明示的方式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那麼我們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了。但是現實中,違約方往往不作任何表示、不予理會或各種理由拖延時間等等,也就是需要運用默示預期違約制度來定性。
1.一旦對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項,則用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分期付款期限已到,要求對方在限期內付款或提供擔保。
書面形式包括:郵寄函件、往來電子郵件、微信對接群等。
2.對方如拒收函件、不予理會或無正當理由多次拖延,此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在起訴前增加這個環節是為了證明對方的行為足以使我方預見其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後即可安排起訴事宜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款項。
3.起訴中運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
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附案例:
(2018)贛1130民初1381號民間借貸糾紛
(2018)贛0728民初203號 離婚後財產糾紛
閱讀更多 律說身邊事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