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公證遺囑難道真的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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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家訴訟的情況我認為,您與母親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這套房子它是屬於您母親和您父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當年購房的時候,用了您父親的工齡,在房屋當中是有您父親的權益在的,母親是沒有權利單獨去處分的。從一審二審的大方向上來看這種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您母親在生前想把這套房子過戶給您,沒有辦法通過遺囑的方式實現過戶,所以選擇了這種買賣的形式完成過戶。但這種買賣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在一審判決中表述的很清楚,將這個房子認定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確認您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法定人的情況下,採取以買賣形式掩蓋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之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其實我倒不覺得您和您母親屬於惡意串通,您和母親只是對法律規定不明確,但是我認為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不存在太大的問題。如果說在您和您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前,家庭成員先簽訂一個析產繼承協議,比如將屬於父親的那一部分可以給其他兄弟姐妹一個折價補償或者說他們同意放棄這部分權益,那麼大家在析產繼承協議上籤完字,母親再將這個房子處理給您,不管是贈予也好還是買賣也好還是其他方式,就不會存在無效的問題了。

母親生前留下遺囑,並且這份遺囑在2009年是經過公證,如果這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那麼這份遺囑是有效的。遺囑中說的是整個的房子都留給王先生,但其實母親是不能處分父親的相應份額,也就是父親的工齡和教師折價款那一部分是母親不能處置的。這個遺囑是基於整套房屋留的遺囑,但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部分只能是屬於母親的部分,也就是原本母親擁有的一半房產,以及父親去世,母親繼承父親的那部分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可以留給您個人擁有的。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六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現在有兩個解決渠道,第一個渠道就是把兄弟姐妹叫到一起,我們找律師算一算每個人大概是有多少的份額,然後在中介尋價也好,還是通過其他的方式對房屋的市場價有個確認,在兩個條件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由您給其他兄弟姐妹一個適當的補償,同時可以和兄弟姐妹協商,考慮一下您對母親的贍養和其他一些因素,相關的具體數額你們可以商量。如果因為已經起訴至法院,現在關係變得很僵,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就是司法調解的方式或者是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因為法院也有訴前調解廳,那麼在律師介入之後,律師和法官也會做相應的調解工作,這也是一種結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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